广西区人才服务中心关于开展职称重新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1 人气: 来源:
各位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自治区职称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办职称重新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确认服务范围
档案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服务中心(中国广西人才市场)管理且符合重新确认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重新确认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重新确认适用范围
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部队)取得职称,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继续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
在高等学校等实行自主评审或以聘代评单位取得的职称,流动到其他单位的,新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进行职称重新确认,或者要求重新参加当地(本单位)职称评审。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职称不再办理职称重新确认。
在我区取得的中初级职称,实行统一的职称电子证书,在自治区范围内流动的不再办理职称重新确认。
(二)重新确认适用条件
1.需进行重新确认的职称必须是符合国家职称政策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由相关部门按权限授予的。
2.人事关系已转入我区企事业单位,建立2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保。
3.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属职称系列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一致。
三、职称重新确认材料要求及程序
(一)职称重新确认主体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高级职称的重新确认由自治区职改办办理,系统填报资料时请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初级职称的重新确认由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系统填报资料时请选择“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职称重新确认材料
1.个人提交以下职称重新确认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重新确认审批表》(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上按内容要求进行填写)。
(2)原取得职称相关证明材料:原职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审核原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评审表、批复文件等。个人能够提供原职称网上核验途径(信息化平台)和证书信息查询结果截图的,可以免于提供此项材料。
(3)到我区工作的证明材料(如调令、增人计划下达通知书、入编证明材料等)或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单位人员应有与我区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报送部门通过系统或其他方式予以核实。
(4)按平台要求提供制作职称电子证书的电子版照片。
(5)其他需要提交的辅助证明材料。中直企事业单位评审取得的职称,须提供该评委会成立的备案审批有效证明材料,或在线查询途径,其中高级职称应提供该评委会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备案审批设立的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自行设立且未经备案的各级评委会,其评审结果原则上不予职称重新确认。
2.工作单位提供材料:
单位或相应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职称重新确认有关人员职称的请示文件、申报人材料和《职称重新确认职称核实情况记录单》等。
(三)系统申报流程
1.个人填报信息
申报者前往“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my.gxrczc.com),登录个人账户(如尚未有个人账号的,请先根据系统提示进行个人用户注册)。
2.工作单位审核推荐
(1)单位工作人员前往“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my.gxrczc.com),登录个人账户。
(2)进入账户后,选择“单位用户”进入单位版职称申报系统。
(3)单位需对本单位账号下的认定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签署推荐意见后根据单位要求逐级报送至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职改办审核
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线上审核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工作单位及申报者个人。
4.交费及票据申领
(1)线上交费。当申报状态显示“初审通过”,请前往个人账户“费用记录”页面交费。交费成功才表示本次材料报送成功,逾期不交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2)票据申领。若显示“已交费”状态,说明交费成功,请自行在个人账户“费用记录”页面中选择 “开发票”业务办理,获取电子票据。
四、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一)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2〕240号文件规定,代办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费50元。材料初审通过后一次性交清。
(二)办理时限
1.中初级:自线上交费成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办结。
2.高级:高级职称重新确认由自治区职改办进行最终审批,相关要求请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网上办理高级职称重新确认 (认定)等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18〕72号)。
五、工作要求
(一)申报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相关人员视同职称申报材料造假,自申报或撤销当年起五年内不得申报晋升职称。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所取得职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单位要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真实保证”和“谁确认、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衔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该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3楼301室
联系电话:0771-5505013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我区职称重新确认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0〕132号)
广西流动人员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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