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2 人气: 来源: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各系列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文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人员,其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三)中直驻桂林单位或外省驻桂林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如选择通过桂林相应评委会申报的(由桂林发文发证),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详见附件1),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推行材料清单制。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自治区相应系列(行业)职称部署文中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学历、资历起算时间,列明必须具备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应列入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中一并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二)通过数据共享精简核验申报材料。各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对接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ptce.gx12333.net/),减轻申报人重复提交材料的负担。申报人按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和申报系统设置要求,在期限内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1. 学历情况核验。学历情况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2. 参加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申报前需完成2024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3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以及近5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考量条件,行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没有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或取得职称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4. 加强学术成果审查核验。申报人应根据申报系统中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提示,对提交的学术成果自行进行核验并提供核验相关材料。对被申报系统标记为风险刊物的,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审核力度。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等规定处理。
(四)辅助材料要求。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 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
2. 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 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 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各级评委会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在确认或备案的评审结果复核中发现问题人数占评审总人数10%及以上的评委会,由各级职改部门予以通报。
2. 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先后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并由用人单位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按要求履行审核审议、公示、推荐等程序。
3. 用人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或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在考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各中级评委会要贯彻落实《桂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中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职办〔2019〕13号)等文件规定。各系列、各级评委会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
(二)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评委库实行动态调整,各级评委会所在系列职改办应按规定及时开展评委库组建、调整等相关工作。各中级评委会调整专家库,应在8月底前登录系统完成评委库信息更新的申请和调整。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9〕6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三)严把评审质量关。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评审应当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合理确定通过标准。各中级评委会应在开评前5个工作日,报送开评请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报送评审结果记录单和通过名册。
(四)探索实行交叉评审。各县(市、区)、部分系列职改办可结合本地、本系列评审特点,探索中初级职称异地交叉评审。
(五)评审时间安排。
1. 申报准备阶段:2024年6月至7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
2. 报送审核阶段:2024年7月至8月为各单位、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
3. 接收材料阶段:
中级:各系列接收、汇总、审核材料的时间由各系列自行确定,并报市职改办备案。
高级:2024年7月下旬,市职改办接收审核高级工程师申报材料;8月下旬,市职改办接收审核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9月中旬,市职改办接收审核卫生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9月下旬,市职改办接收审核中职教师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具体时间安排以各系列部署文为准。
报自治区各系列评审高级职称的,应按自治区各系列要求的时间及时报送市职改办审核推荐。
4. 组织评审阶段:
(1)高级职称评审。11月中旬之前完成工程、中小学教师、卫生、中职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2)中级职称评审。中级各系列评委会评审时间由各县(市、区)、各部门自行安排,原则上应在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工作。
(3)初级职称评审。各系列初级评委会应在8月至11月完成评审工作。
各县(市、区)、各系列职改办要根据以上要求,对照《2024年度桂林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附件2),确定本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于7月10日前将评审部署文件报送市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rsjzjk@guilin.gov.cn),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
各高、中、初级评委会联系方式详见《桂林市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附件3、附件4)。未批准建立或未备案的高、中、初级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六、评审结果的审核报送及确认(备案)
(一)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所属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本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完成后,以及中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完成并报市职改办集中复核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以本县(市、区)、系列职改办名义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委托评审的,应由委托单位一并进行公示。
(二)对公示无异议的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市职改办确认。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行分批确认,确保绝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内取得职称。
(三)及时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各级职改部门应当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
(四)职称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并及时按要求做好数据的归集上报工作,严厉打击职称证书造假行为。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各系列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有关规定,对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申报者应从本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中选取标注一项体现专业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考量指标。
(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以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
1.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6号)要求,在职称申报系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2024年首次开展评审,上半年和下半年接收材料时间分别为6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
2. 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相应职称。
3.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 “组团式”帮扶干部人才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组团式”帮扶医疗、教育干部人才激励保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21号)精神申报职称,帮扶时间2年及以上的,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别职称,帮扶时间计算为基层服务时间。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或采用证明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四)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表现优秀的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五)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根据自治区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对县以下基层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在“定向评价”时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方式。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评审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抓好贯彻落实。
(六)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加大民营企业申报职称的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服务。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人员申报途径,条件成熟的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八)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外省单位驻桂机构、部队)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评审收费标准
职称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即初级15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副高级380元/人次、正高级450元/人次。
九、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一是建立失信行为报告制度。各级职改部门要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应及时报告市职改办确认,由市职改办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各级职改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学术成果的核查方法、途径等,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各级人社部门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职改办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桂职办〔2022〕65号文件加大对中初级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反映情况,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严禁行政干预评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二维码扫描查阅:
个人/单位职称业务登录网址:https://my.gxrczc.com/login
技术客服电话:0771-5505012
市职改办电话:0773-2831121
附件:1. 中直驻桂林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 2024年度桂林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3. 桂林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4. 桂林市初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直驻桂林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评审并由我市发文发证情形)
关于同意XXX单位(XXX同志)参加桂林
XXX系列XXX职称评审的函
桂林市XXX系列职改办:
对整个单位:XXX单位属我单位所属驻桂林单位,鉴于我单位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该单位在桂林参加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并请代为发文发证。今后如无变换,均按此执行。
对个人:我单位XXX同志,拟申报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鉴于我单位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其在桂林参加XXX系列XXX职称评审委员会,并请代为发文发证。
请予大力支持为盼!
中直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外省企业总公司、集团人力资源部门
XXXX年X月X日
附件2
2024年度桂林市职称评审进度
及时间安排表
时间 | 步骤 | 责任部门 |
6月底前 | 印发全市年度评审部署文件 | 市职改办 |
7月—8月 | 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 | 申报人 |
单位审核推荐;各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呈报阶段 | 各单位、主管部门和系列人事(职改)部门 | |
8月—9月 | 审核工程、卫生、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材料及缴费阶段 | 市职改办 |
9月—11月中旬 | 工程(拟定9月初)、中小学教师(拟定10月初)、卫生(拟定10月底)、中职教师(拟定11月初)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阶段 | 市职改办 |
9月—11月中旬 | 各中初级评委会原则上于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组织审核、职改办抽查复核及评审结果公示 | 各县(市、区)、系列职改办 |
11月—12月 | 高、中、初级评审结果分批审核确认及批复 | 市职改办 各县(市、区)、系列职改办 |
附件3 桂林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序号 | 评委会名称 | 主管单位 | 办公电话 | 评审范围对象 | 评审资格名称 |
1 | 工程系列桂林市高级评委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职改办) | 2831121 | 工程技术人员 | 高级工程师 |
2 | 中小学教师系列桂林高级评委会 | 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等人员 | 中小学高级教师 | ||
3 | 卫生系列桂林市高级评委会 | 卫生医疗机构人员 | 副主任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 ||
4 | 中职教师系列桂林高级评委会 | 中职教师 | 高级讲师 | ||
5 | 新闻系列中级评委会 | 市委宣传部 | 2869313 | 从事新闻编辑等专技人员 | 记者、编辑 |
6 | 播音系列中级评委会 | 从事电台、电视等播音工作的人员 | 一级播音员 | ||
7 | 社科系列中级评委会 | 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 | 助理研究员 | ||
8 | 档案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档案局 | 2848105 2848660 | 从事档案研究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 馆员 |
9 | 党校系统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委党校 | 7792302 | 党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 讲师 |
10 | 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教育局 | 2820032 | 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11 | 实验系列中级评委会 | 各类实验人员 | 实验师 | ||
12 | 中专教师系列中级评委会 | 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 | 讲师 | ||
13 | 工程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818605 | 从事机械、电子、医药、化工等人员 | 工程师 |
14 | 工程系列民营中级评委会 | 民营企业中从事专技工作的人员 | 工程师(民营企业) | ||
15 | 职工教育系统中级评委会 | 从事职工教育教学的人员 | 讲师 | ||
16 | 工艺美术系列中级评委会 | 从事艺术设计类的专技人员 | 工艺(染织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师 | ||
17 | 公证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司法局 | 5582505 | 从事公证工作的专技人员 | 三级公证员 |
18 | 律师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司法局 | 2817845 | 从事律师工作的专技人员 | 三级律师 |
19 | 技工学校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803646 | 技工院校教师 |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
20 | 工程系列建筑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住房 城乡建设局 | 2896160 2820295 | 从事建筑、交通、公路、市政、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等专技人员 | 工程师 |
21 | 农业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农业 农村局 | 2823646 | 从事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水产、 农机等专技人员 | 农艺师、兽医师、畜牧师 |
22 | 图书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2822700 | 从事图书管理专技人员 | 馆员 |
23 | 文博系列中级评委会 | 从事、文物、博物等专技人员 | 馆员 | ||
24 | 艺术系列中级评委会 | 从事艺术专技人员 | 三级演员(演奏员、美术师)、舞台技师等 | ||
25 | 群文系列中级评委会 | 从事群众文化专技人员 | 馆员 | ||
26 | 体育系列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体育局 | 2882933 | 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人员 | 一级教练 |
27 | 工程系列人才服务中心中级评委会 | 桂林市人才服务中心 | 2823602 | 档案托管在人才市场的工程专技人员 | 工程师(民营企业) |
28 | 中小学教师系列灵川县中级评委会 | 灵川县职改办 | 6816083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29 | 中小学教师系列全州县中级评委会 | 全州县职改办 | 4817631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0 | 中小学教师系列兴安县中级评委会 | 兴安县职改办 | 6218723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1 | 中小学教师系列永福县中级评委会 | 永福县职改办 | 2221095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2 | 中小学教师系列阳朔县中级评委会 | 阳朔县职改办 | 8822851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3 | 中小学教师系列灌阳县中级评委会 | 灌阳县职改办 | 4216528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4 | 中小学教师系列龙胜县中级评委会 | 龙胜县职改办 | 7515700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5 | 中小学教师系列资源县中级评委会 | 资源县职改办 | 4366983 4366636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6 | 中小学教师系列平乐县中级评委会 | 平乐县职改办 | 6976256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7 | 中小学教师系列荔浦市中级评委会 | 荔浦市职改办 | 7214977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8 | 中小学教师系列恭城县中级评委会 | 恭城县职改办 | 8222219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39 | 中小学教师系列临桂区中级评委会 | 临桂区职改办 | 5589179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40 | 中小学教师系列象山区中级评委会 | 象山区职改办 | 3840853 (人社) 2221112(教育)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41 | 中小学教师系列秀峰区中级评委会 | 秀峰区职改办 | 8993302(人社)2835306(教育)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42 | 中小学教师系列叠彩区中级评委会 | 叠彩区职改办 | 8983720(人社)8985250(教育)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43 | 中小学教师系列七星区中级评委会 | 七星区职改办 | 2260008(人社) 2183615(教育)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44 | 中小学教师系列雁山区中级评委会 | 雁山区职改办 | 3553019 | 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等 | 一级教师 |
45 | 工程系列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八工厂中级评委会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八工厂 | 3636028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八工厂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工程专技人员 | 工程师 |
附件4
桂林市初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序号 | 备案单位 | 评审系列 | 联系电话 | 序号 | 备案单位 | 评审系列 | 联系电话 |
1 | 灵川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文化、工程、教育 | 6816083 | 14 | 秀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8993302(人社)2835306(教育) |
2 | 全州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4817631 | 15 | 叠彩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8983720 |
3 | 兴安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农业、工程 | 6218723 | 16 | 七星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2183615 |
4 | 永福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工程、农业、教育 | 2221092 | 17 | 雁山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3553019 |
5 | 阳朔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8822851 | 18 |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 工程 | 2829313 |
6 | 灌阳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4216528 | 19 | 桂林市水利局 | 工程 | 5361078 |
7 | 龙胜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文化、工程、教育 | 7515700 | 20 | 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 | 工程 | 2629983 |
8 | 资源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文化、工程、教育 | 4366983 4366636 | 21 | 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 | 8280500 |
9 | 平乐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6976256 | 22 | 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 | 2616367 |
10 | 荔浦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7214977 | 23 | 桂林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 | 3902344 |
11 | 恭城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艺术、工程、教育 | 8222219 | 24 |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 | 2825609 |
12 | 临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5589179 | 25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八工厂 | 工程 | 3636028 |
13 | 象山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2221112 |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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