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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环职办〔2023〕5号)

发布时间:2024-02-01 人气: 来源:

各市职改办,各市生态环境局,本厅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途径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广西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广西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相应职称评审条件,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除外。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1.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2.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3、4),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4.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桂职办〔2019〕35号)相应评审条件(附件1,以下简称“桂职办〔2019〕35号”),其中学历、资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最新要求办理,具体如下:

1.正常晋升条件

(1)副高级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满足以上学历之一,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2)中级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满足以上学历之一,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3)初级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满足以上学历之一,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2.破格条件

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20、15年,可分别破学历或资历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二)申报人员应符合桂职办〔2019〕35号文件规定条件,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合并为成果多选菜单。

菜单一:满足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

菜单二:申报中、初级职称人员满足业绩成果条件中两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满足部分但未完全满足论文、著作条件的,在达到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再同时满足其他业绩成果条件1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同一个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三)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0854)、机械(代码0855)、材料与化工(代码0856)、资源与环境(代码0857)、能源动力(代码0858)、土木水利(代码0859)、生物与医药(代码0860)、交通运输(代码0861)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0852),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等3个领域不在其内。

(四)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继续实施部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政策。政策适用于我区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含县城所在地及驻县企事业单位人员)。

1.放宽学历、资历条件。8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大专,申报中级职称最低学历可视情况放宽至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放宽学历人员申报副高、中级职称的,应分别取得下一级职称满5年、4年。在8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累计工作分别满5年、10年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

2.8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对各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论文、科研条件不作硬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专业工作总结、课题、校本研修、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创新、专利成果等替代。

(七)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进行职称转评。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行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九)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十)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申报专业及评审委员会

申报专业: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评委会: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副高级评委会、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中级评委会。

四、申报材料与审核推荐要求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须对个人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检查核实,如缺少《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标注“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任何一项,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经核实,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个人信息。

1.证件照:提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证件照,图片模糊扭曲变形的不予接收。

2.特殊选项: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申报、高技能人才申报人,8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双定向”职称申报人员,以及成果多选菜单等基础信息,请结合实际正确勾选。

3.学历:学历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4.下一级职称: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通过申报系统数据共享方式获取。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网络申报系统中未能获取数据的,手动填写证书信息,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须注意勾选“是否现任资格”、“是否以该资格申报”。

5.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数据共享方式获取。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6.社保关系:社保情况可通过申报系统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存在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确认为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不予接收,并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二)评审主要材料。

申报人填报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主要材料时,应勾选符合的评审条件,并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按重要程度分类排序: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历、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同一工作单位无须重复;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从取得下一级职称时填起。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且是任现职以来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包括项目开始时间、项目内容、本人任何职、证明人等。

2.业绩成果。业绩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且是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课题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对具有等待期的课题结题材料,可凭课题立项相关材料先行申报,2023年9月10日前主动联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补充课题结题材料,逾期未补充的该课题将不作为评审材料受理。

3.学术成果

(1)学术成果必须符合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条件,且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期刊发表的论文须附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全文等;论著须附封面、目录、内容提要或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技术工作总结须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相关材料、采纳单位书面评价和认可等相关证明。对具有等待期的论文发表材料,可凭用稿通知先行申报,2023年9月10日前主动联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补充论文公开发表材料,逾期未补充的该论文将不作为评审材料受理。申报系统中已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

(2)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有关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申报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具有较大决策参考价值的肯定性批示,下同)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文件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国家权威期刊报刊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效力不低于核心期刊。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三)辅助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为一份材料。

1.破格申报以及使用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提前1年申报职称的,在申报系统下载并填写《破格申报职称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破格申报证明材料上传至指定位置。

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填写《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申请表》(附件5),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直接申报证明材料上传至指定位置。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四)审核推荐要求。

1.单位审核推荐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在申报系统中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同时,要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工作程序及要求审核推荐。一是按照相关规定成立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审议,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审议前应采取答辩等方式进行考评。审议小组对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二是对拟推荐对象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三是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明确是否同意推荐。

以上审议推荐小组意见、公示情况、单位推荐意见相关表格在申报系统中下载模板据实填写,按要求签章后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

2.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应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3.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充材料内容和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五)职称认定、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要求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五章规定执行,申报范围、对象和途径、专业、时间等要求同职称评审,其中职称转评应符合桂职办〔2019〕35号文件有关规定。

五、其他评审事项

(一)2023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评审公示信息及附件,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http://sthjt.gxzf.gov.cn)“职称评审”栏目查阅。

(二)网络申报请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申报期间可登录微信公众号“人才档案职称通”→“办事大厅”相关栏目查询申报进度。

(三)职称评审通过后,申报人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下载职称评审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档。

(四)时间安排。

1.2023年6月25日前印发年度评审部署文件。

2.2023年6月26日8:00时至8月25日18:00时前为个人申报和所在单位审核推荐阶段。

3.2023年7月1日8:00时至8月31日18:00时为各级职改办、区直主管部门审核推荐阶段。

4.2023年7月20日8:00时至9月10日18:00时前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接收审核、申报材料退回修改阶段。

5.2023年10—11月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汇总、评审、复核、二次公示、评审结果确认与报批备案阶段。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按评审批复权限进行批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专栏主动公开。

(五)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执行:高级38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申报人初审通过后,2023年9月10日前通过申报系统在线交费,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二)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及时记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进一步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

(三)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改办地址: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407室,邮编:530028,电话:0771-5303485、5773685(兼传真)。

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5号)

附件2: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pdf

附件3: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doc

附件4:中直桂驻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docx

附件5: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申请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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