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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16〕76号)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你们,并自2016年度正式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2016年7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药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全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监督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可申报评审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

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中从事食品药品技术监督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的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主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申报材料造假等严重违纪行为,从被查证属实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在从事业务工作期间,发生重大差错或事故,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四条    外语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丰富的药学或食品药品技术监督、检验检测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完成重要的专业任务。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主持或主要参加(排前3名)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项目,已获得相应批文或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药品审评、查验、不良反应监测等技术监督工作中,能独立解决有关重大的技术问题,能提供证明其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技术报告或评审报告;                   

3、在食品药品监督检验工作中,能独立解决有关重大的技术问题,如主持开展非标方法应急检验、主检省级以上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或盲样考核3项以上,取得“满意”档次结果,并能提供有关技术报告或证明材料。

二、有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含1项)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含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署名为准);

二、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加(排前3名)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食品、药品等质量标准的研究起草,并通过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布;

三、承担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且已结题(课题组主要成员前3名);

四、在本专业领域内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排前3名)或主要参加新药研发及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研发(排前3名)并获得相应批文。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2篇属于核心期刊)和文献综述1篇。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发表论文2篇和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部委或自治区政府授予的专家称号;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主持新药研发,并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1个或二至五类新药证书2个;主持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并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批文1个。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在高等教育系统从事食品药品研发、教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属于本条件的适用范围。

二、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破格申报包括学历条件和资历条件中年限要求的破格,但申报者每次只能破其中一项条件,且不能越级申报。

四、专业技术资格的转系列申报。原已按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其他职务系列或职务资格名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申报本系列正高级职务资格的,应在新岗位试用一年以上(含一年)。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方可按程序申报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六、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七、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药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全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监督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副主任药师专业技术资格。

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中从事食品药品技术监督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的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副主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申报材料造假等严重违纪行为,从被查证属实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在从事业务工作期间,发生重大差错或事故,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获药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获药学或相关专业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丰富的药学或食品药品技术监督、检验检测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参与完成重要的专业任务。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主持或主要参加(排前5名)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项目,已获得相应批文或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药品评审、查验、不良反应监测等技术监督工作中,发现和解决相关重要的技术问题,能提供证明其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技术报告或评审报告;

3、在食品药品监督检验工作中,能主要参加解决有关重大的技术问题,如主要参加(排前3名)开展非标方法应急检验、主检省级以上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或盲样考核2项以上,取得“满意”档次结果,并能提供有关技术报告或证明材料。

二、有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含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署名为准);

二、参与完成(排前3名)1项省(部)级以上食品、药品等质量标准的研究起草,并通过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布;

三、承担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且已结题(课题组主要成员前5名);

四、在本专业领域内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排前5名)或主要参加新药研发及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研发(排前5名)并获得相应批文。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属于核心期刊)和文献综述1篇(可不公开发表)。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可用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专业技术总结报告或专利成果等替代。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技技术发明奖、科技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技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要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市(厅)级以上级别授予的专家称号;

三、主持新药研发,并获得国家一类至五类新药证书1个;主要参加(排前2名)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并获得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批文1个。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在高等教育系统从事食品药品研发、教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属于本条件的适用范围。

二、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破格申报包括学历条件和资历条件中年限要求的破格,但申报者每次只能破其中一项条件,且不能越级申报。

四、专业技术资格的转系列申报。原已按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其他职务系列或职务资格名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申报本系列副高级职务资格的,应在新岗位试用一年以上(含一年)。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方可按程序申报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六、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七、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解释

1、药学专业——包含药学、药理学、药剂学、药物分析、中药学、中药鉴定、生药学等。

2、相关专业——指医学、医学检验、化学化工、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工程学、植物学、动物学、医疗器械等。

3、学历条件——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4、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

5、发表的论文数——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

6、药学及相关专业类核心期刊——指列入《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期刊。

7、技术监督——指食品药品抽样、认证审评、现场查验、风险评估、监测评价、信息监控等。

8、县以下单位——指以单位层级界定,含县、城区单位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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