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卫生系列壮医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各市职改办、卫生健康委职改办,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干部处),区直各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精神,结合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区卫生系列壮医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在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壮医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6.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7.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评审条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的《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壮医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以下简称《壮医中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2.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前认定),可提前1年申报。
其余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对外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执行。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并经各级卫生健康人事(职改)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卫生系列壮医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三、个人申报有关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流程。
1.申报人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my.gxrczc.com/Login)进行网上注册,选择“卫生系列壮医中级评委会”进行申报。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审核反馈消息,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卫生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2.申报人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二)个人基本信息。
1.录入的个人相片须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如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相关关联材料无法查询,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援外医疗队员、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需将援外派出证明材料、《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员情况确认表》(附件1)上传到“其他基本信息”栏目的指定位置。
(三)学历情况。
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评人员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学历信息即可,无需上传证书。
2.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参评人员,在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申请人可将查询结果截图上传;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则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四)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执业证书
1.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不含《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中医(壮医)专业。
2.申报单位应与执业地点、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3.需扫描上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必须扫描上传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容页面,2018年启用的新版纸质执业证书,还需扫描上传主要执业机构内容页面。
(五)继续教育情况。
完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2023年公需科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任务。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相关要求,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完成专业科目学时的,要及时登录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提供以下反映专业技术能力的量化表:本人在任期内完成的病人救治及应用壮医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本人在任期内开展的壮医技术(业务)量化表(经单位审核)。
为保护患者隐私,患者姓名应做技术处理,不予完整显示。
(七)业绩成果。
申报壮医中级职称的人员,须提供取得壮医医师资格以来的个人业务自传1份和壮医诊疗病案分析3份(年份可重复、患者姓名不予完整显示),业务自传及病案需经申报人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职能主管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
(八)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
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不含非卫生系统单位)、妇幼保健院的执业医师申报壮医中级职称的,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或《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不受认定时间限制要求)、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广西援沪医疗队队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满1年的基层工作经历。
(九)社保缴费记录。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十)申报材料清单。
1.身份证信息(不可缺少)。
2.学历情况(不可缺少)。
3.《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
4.公需科目考试合格信息(不可缺少)。
5.《任期内完成的病人救治及应用壮医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不可缺少)。
6《任期内开展的壮医技术(业务)量化表》(不可缺少)。
7.取得壮医医师资格以来的个人业务自传1份和壮医诊疗病案分析3份(不可缺少)。
8.《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或《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如为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广西援沪医疗队队员则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不含非卫生系统单位〕、妇幼保健院的执业医师申报壮医中级职称的不可缺少)。
9.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不可缺少)。
申报材料中如缺少标注为“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十一)对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
1.受上级部门委派下乡开展扶贫或乡村振兴帮扶工作的时间,视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2.2015年及之后入学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其攻读研究生学位经历,可视为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3.产假、病假及在家休养的时间,不能计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四、审核推荐
(一)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3.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审议小组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各单位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审议推荐意见书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后,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单位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答辩及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申报进度及时间安排
按照以下流程及时间节点进行申报:
(一)设区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议推荐后,依次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
(二)高校附属医院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议推荐后,依次报各高校—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
(三)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直属、中医药局直属单位及军队医院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议推荐后,报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
文件下发之日起,申报人员可通过网络申报系统提交材料,各级职改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本级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时间。11月24日24时,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将停止接收申报材料。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将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适时组织开展评审、复核及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报自治区职改办确认。
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号503室。联系电话:0771—5853809、2823897、2802449。
六、评审收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是:中级职称评审费230元/人。
经审核符合参加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的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在收到申报系统站内信息/短信通知后,进入“费用管理”页面,微信扫码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缴费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通过评审取得卫生系列壮医中级职称的人员,可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级别职称,可作为我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员情况确认表
2.任期内完成的病人救治及应用壮医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
3.任期内开展的壮医技术(业务)量化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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