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7〕45号)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出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8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版系列编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编审须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有丰富的编辑出版工作经验,策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物选题,在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及时跟踪、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知名度;有较强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恪守出版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自治区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期刊、学报、地方志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书刊宣传审读、校对等)、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设计、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电脑设计、绘图、美术摄影、剪辑等)、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编辑、数字出版编辑等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编辑(含担任初审、复审、终审、责任编辑其中一项工作)的稿件、出版物、通过新媒体制作发布的内容出现严重地导向性错误,或被上级主管机关追究意识形态责任,或编校质量不合格者,2 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编辑、美术编辑以及数字出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项:
(一)主持、组织实施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物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参与期刊、出版网站的编辑工作;或承担主持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项目工作。
(二)参与过国家教育部审定通过的教材的出版工作。
(三)策划过 2 种以上国家或自治区的重点选题,并经实践证明具有很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四)完成过重大的编审任务,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审读意见。
(五)制订过有创新价值和市场效益的重大选题计划、组稿计划或主持制订过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指导过出版专业培训,或参与制定省级以上行政部门出版专业培训计划或参与制定高校与出版相关的教学科研计划。
(七)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并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
(八)担任责任编辑、副主编、主编的期刊在任期内被评为
核心期刊或获国家级、省部级荣誉。
(九)担任责任编辑、主编、副主编的期刊、出版网站近两
年内均有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具有高
影响因子的期刊方阵转载或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学
技术二等奖以上。
(十)参加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出版项目的评审,或参与过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和评卷工作。
(十一)参与过传统传媒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工作,承担国家重点数字出版项目工作。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从事地方志(年鉴)、党史编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一)参与过志书、年鉴及其它的地情资料书、党史资料书的编撰、评稿、审稿工作。
(二)指导过志书、年鉴及其它地情资料书、党史资料书的编撰工作,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指导意见。
(三)指导过专业培训,或参与制定自治区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培训计划。
(四)搜集和研究修志、修史的学术动态和信息,并提出过改进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方案。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项:一、获得国际性、国家级出版奖 1 个,或省部级出版奖一等奖 1 个,或省部级出版奖二等奖 2 个。
二、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教材被国家教育部审定通过。
三、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入选国家级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全国主要畅销书排行榜。
四、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选题入选国家出版规划专项、国家出版专项资金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项。
五、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向境外版权转让 2 种(套),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与境外开展版权合作。
六、策划、组稿、责编的出版物发行量大,最近 5 年有 4 种列入本社年度最畅销前 10 种一般图书(出版物),或有 2 种列入本社年度最有经济效益前 3 种教辅图书(出版物),或有 2 种列入本单位年度网络用户量前 5 位的网络出版物。
七、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入选国家核心期刊;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 5 年内有 3 篇以上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高影响因子的期刊方阵转载;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网站,近 5 年内有 5 篇以上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高影响因子的期刊方阵转载。
八、担任志书、年鉴、其它地情资料书、党史资料书的主编、副主编、总纂、副总纂、特邀编辑、重要撰稿人、主要编撰审稿人员,出版后有 1 部以上获自治区优秀成果奖。
九、承担的项目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或受到中央、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项:
(一)出版有重要价值的著作或译著 1 部(含第二、第三作者,申报人著译字数在 3 万字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不含申报人所在单位)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 2 篇或相近专业论文 4 篇。
(三)申报人撰写的出版专业论文有 1 篇以上获省部级以上奖。
二、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业务资料,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项:
(一)为解决稿件的重大问题撰写的审稿(审读)意见 1 篇。
(二)起草指导本专业工作的文件或专项技术报告 2 份。
(三)指导专业培训的讲稿 1 篇。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中国出版政府奖(国家图书奖〈含提名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中国图书奖)、韬奋出版人物奖其中之一项。
(二)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三)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编辑、美术编辑以及数字出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 6 项,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中的 3 项,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中的 2 项者。从事地方志(年鉴)、党史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 3项,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中的 2 项,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中的 2项者。
第十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可申报编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出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版系列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副编审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系统的研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有较丰富的编辑出版工作经验,策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出版物选题,在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跟踪、掌握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恪守出版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自治区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期刊、学报、地方志等出版单位中,从事文字编辑(含书刊宣传、审读、校对等)、美术编辑(含美术创作、装帧设计、封面设计、版式设计、插图设计、电脑设计、绘图、美术摄影、剪辑等)、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编辑、数字出版编辑、技术编辑(含印制、编务、剪辑)和校对等从事出版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报纸单位中从事校对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编辑(含担任初审、复审、终审以及责任编辑其中一项工作)的稿件、出版物、通过新媒体制作发布的内容出现严重得导向性错误,或被上级主管机关追究意识形态责任,或编校质量不合格者,2 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编辑(美术编辑)以及数字出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一)承担过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物的编辑工作;或参与过期刊、出版网站重要版面(栏目)的编辑工作;或承担主持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项目工作。
(二)参与过国家教育部审定通过的教材的出版工作。
(三)策划过自治区级以上的重点选题,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或策划开展过出版科研和学术研究。
(四)完成过重要的编审任务,并提出过有重要价值的书面审读意见。
(五)制订过有创新价值和市场效益的重要选题计划、组稿计划,或参与制订过一个单位、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主要骨干作用。
(六)指导过出版专业培训,或参与制定自治区级以上行政部门出版专业培训计划或参与制定高校与出版相关的教学科研计划。
(七)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并提出过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八)担任责任编辑、副主编、主编的期刊在任期内被评为核心期刊或获国家级、省部级荣誉。
(九)担任责任编辑、副主编、主编的期刊、出版网站近两年内有 1 篇以上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具有高影响因子的期刊方阵转载或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三等奖以上。
(十)参加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出版项目的评审,或参与过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和评卷工作。
(十一)参与过传统传媒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工作,承担国家重点数字出版项目工作。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从事技术编辑、校对(不含报纸单位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一)参与过古籍、工具书、辞书等各种不同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工作,或终校过上述各类不同书稿,或独立承担过技术难度较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的剪辑、制作、校对工作。
(二)参与过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的责任技编或责任校对。
(三)根据各种稿件的要求,提出过技术设计、印制或校对方案。
(四)指导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五)搜集和研究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技术设计、印制或校对的信息,提出过改进技术设计、印制或校对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三、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从事地方志(年鉴)、党史编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一)参与过志书、年鉴、年鉴及其它地情资料书党史资料书的编撰、评稿、审稿工作。
(二)指导过志书、年鉴及其它地情资料书、党史资料书的编撰工作,并提出过有较高价值的书面指导意见。
(三)指导过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四)搜集和研究修志、修史的学术动态和信息,并提出过对改进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四、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从事报纸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
(一)终校过报纸 3 个以上的版面。
(二)根据报纸工作流程各个环节的衔接要求,提出过校对方案。
(三)指导过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四)搜集和研究报纸校对的信息,并提出过改进报纸校对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方案。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项:
一、获得国际性、国家级、省部级出版奖。
二、参与编辑的教材被国家教育部审定通过。
三、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全国主要畅销书排行榜。
四、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的选题入选国家出版规划专项、国家出版专项资金项目,并通过验收结项。
五、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向境外转让版权 1 种(套),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与境外开展版权合作。
六、担任责任技术编辑、责任校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1 个,或省部级二等奖 2 个。
七、发现并解决技术设计或校对工作中 1 个重大疑难问题,其书稿设计有较高水平,得到国内 2 位同行专家撰文发表好评;或被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评介;或担任终校的图书有 3 种为优秀品。
八、提出改进数字技术设计或校对工作的建议和方案,并被本系统或本行业采纳、推广。
九、策划、组稿、责编的出版物发行量大,最近 5 年有 2 种列入本社年度最畅销前 10 种一般图书(出版物),或有 1 种列入本社年度最有经济效益前 3 种教辅图书(出版物),或独立担任美术编辑策划、组织、编辑的出版物每年都有 1 种以上列入本社年度最畅销前 10 种出版物。
十、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入选国家核心期刊;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 5 年内有 3 篇以上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高影响因子的期刊方阵转载;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网站,近 5 年内有 5 篇以上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高影响因子的期刊方阵转载。
十一、参与编撰的志书、年鉴及其它地情资料书、党史资料书,出版后有 1 部以上获省部级奖项。
十二、承担的项目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或受到中央、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项:
(一)出版著作或译著 1 部(含第二、第三、第四作者,申报人著译字数在 1 万字以上)。
(二)申报人撰写的出版专业论文获省部级以上奖 1 篇。
(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或专业报刊(不含申报人所在单位)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出版专业论文 1 篇或相近专业论文2 篇。
二、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业务资料,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1 项:
(一)为解决稿件问题撰写的审稿(审读)意见 1 篇。
(二)起草指导本专业工作的文件或专项技术报告 1 份。
(三)指导专业进修的讲稿 1 篇。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中国出版政府奖(国家图书奖〈含提名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中国图书奖)、韬奋出版人物奖其中之一项。
(二)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三)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编辑、美术编辑以及数字出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 4 项,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中的 2 项,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中的 2 项者;从事技术编辑、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 4 项,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中的 2 项,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中的 2 项者;从事地方志(年鉴)、党史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 4 项,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中的 2 项,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中的 2 项者;从事报纸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中的 4 项,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中的 2 项,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中的 2 项者。
第十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其中破格推荐需说明符合破格条件第几条),可申报副编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出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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