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7〕40 号)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8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高级农艺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难题,业绩显著;具有组织、主持实施本专业项目的能力,并取得较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或在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中取得显著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或技术水平较高,有培养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农业(种植业)及相关领域农业技术研究、生产、推广、服务和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自治区级申报人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市、县级申报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乡(镇)级申报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涉农企业申报人员视同县级事业单位申报人员。
一、申报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含研究生学历、专业硕士)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
(四)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 年以上。
(五)在乡镇工作,具有中专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 年以上。
二、非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转评(含多个职称)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同时具备从事农业种植业及相关领域农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并按以下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中专毕业,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市(厅)级以上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过省(部)级以上项目实施。
二、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 项以上或地方标准 2 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 3 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推广。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农业生产、技术研究、培训、推广等方面的规划、方案或实施试验示范、技术推广 4 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成果或业绩中的条件之一:
一、成果
(一)市级以上申报者:获市(厅)级成果奖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 项以上。
(二)县、乡与涉农企业申报者:获市(厅)级成果奖三等奖 1 项,或获国家级成果奖二级证书 1 项,或获二等奖二级证书1 项(前十五名)、三等奖二级证书 2 项以上(前十名)。
(三)获涉农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以上(前五名),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2 项以上(前五名),或获得农业信息软件开发著作权 1 项以上(前五名)。
(四)选育新品种 1 个,或研制新产品 1 个,或创新工艺 1项(前五名),并经省级以上业务部门审定或认定。
二、业绩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起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 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2 项以上(前五名),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转化、新产品与新技术开发 3 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三)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管理服务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 1 次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 1 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其中第一作者 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 1 篇以上。
四、乡(镇或企业)申报者,在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第一作者),以及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 1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独著论文 3 篇以上(不含增刊)。
二、市以上申报人员获得省(部)级成果奖励二等奖 1 项以上;县级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 1 项以上,乡级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 1 项以上。
三、被评为市级以上“拔尖人才”等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农业系列高级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二)条件中注有“以上”者,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本评审条件所指成果奖包含:
国家级成果奖:最高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成果奖:以省级政府名义授予的成果奖及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市级成果奖:以市级政府名义授予的成果奖。
(四)成果证书:除评审条件中特指的二级证书外,主要完成人均为获奖项目等级额定获奖人员的一级证书。
(五)论文:指在取得 ISSN 或 CN 号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全文不少于 1200 字。
(六)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在核心期刊的增刊发表文章,视为一般期刊。
(七)国际学术会议: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八) 主要参与者:市级以上申报者指排名前 5 名人员;县、乡(镇)申报者指项目名单内人员。
(九)“市”是指设区市。
(十)县级是指县级市、县及市辖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农艺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政策法规;熟悉本专业国内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难题,业绩较突出,取得较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推广新技术中取得显著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或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农业(种植业)及相关领域农业技术研究、生产、推广、服务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 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并按以下要求申报: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6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上级部门的项目研究或示范推广。
二、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行业法规、规程、标准1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 1 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转化、推广。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农业生产、技术研究、培训、推广等方面的规划、方案或实施试验示范、技术推广2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成果奖三等奖 1 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二级证书2项以上。
二、县、乡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县级成果奖 1 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级证书 1 项以上。
三、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制订的标准或规程,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实施,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品种选育,涉农产品及工艺的研发,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完成推广 1 项以上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在本区域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并获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六、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1 次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 1 部以上。
二、发表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三、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 1 篇(第一作者)以上。
四、乡镇申报者,撰写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分析报告 2 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市(厅)级成果奖二等奖 1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乡镇申报人员,获市(厅)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农业系列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二)本条件中凡注有“以上”者,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本评审条件所指成果奖:指以各级政府名义授予的成果奖及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四)专业学术会议:是指各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五)主要参与者:市级以上申报者指排名前 5 名人员;县、乡(镇)申报者指项目名单内人员。
(六)“市”是指设区市。
(七)“县”是指县级市、县及市辖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助理农艺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动态;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参加本专业领域项目的实施,能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在试验、示范和推广中取得较好效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农业(种植业)及相关领域农业技术研究、生产、推广、服务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年以上;中专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
二、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人员,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并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并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6 年以上。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并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宣传培训、示范推广 1 项以上。
二、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参与完成上级部门的试验研究或示范推广项目 1 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级以上成果奖或市(厅)级成果奖二级证书 1 项以上。
二、参与试验示范、技术培训和应用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参与品种选育,涉农产品及工艺的研发,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专业性论文(或科普文章)1 篇以上。
二、撰写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工作总结(报告)1 篇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农业系列助理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二)本条件中凡注有“以上”者,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本评审条件所指成果奖:指以各级政府名义授予的成果奖及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四)“市”是指设区市。
(五)“县”是指县级市、县及市辖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技术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动态;积极参加本专业领域项目的实施,能在中、高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从事农业(种植业)及相关领域农业技术研究、生产、推广、服务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 1 年,经考核(考察)合格。
如自治区职称改革及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初步掌握本专业常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协助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完成试验研究、宣传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试验示范、技术培训和应用推广工作,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参与品种选育,涉农产品及工艺的研发,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 份。
第八条 附则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定级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资历、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审,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二)本条件中凡注有“以上”者,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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