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7〕43 号)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7 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正高级讲师必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经验、生产实践经验或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开发研究的能力,能根据行业、产业发展的情况,结合教学的需要,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并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具有引领本专业(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或在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或研修人员的能力;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具备教育教学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是技工教育的领军人才,立德树人的典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5 年以上。非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转评(含多个职称)本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其中含 2 年以上的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申报的,还应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 5 年来,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年均授课 240 学时以上,校级领导年均授课 80 学时以上,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 120 学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 160 学时以上。
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完成在技工院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公开课或成果推广、教师培训、专业建设、课题研究、质量评估等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专题指导 5 次以上,以及听课、评课 20节以上。
二、培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教师 2 名以上,其中至少 1 名成长为校级以上认定的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三、从事学生德育工作经历 3 年以上,并获得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认定的先进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等荣誉。
四、开展教研教改或课题研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项:
(一)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 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 项以上。
(三)近 5 年来,年均课堂授课时数达到 320 学时以上的专任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并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1 项以上。
2. 本人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选手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教育教学、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1 人次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 2 人次以上,并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1 项以上。
五、专任专业教师每 2 年累计有 2 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其他教师每 2 年累计有 1 个月以上本人或带领(指导)学生到行业、企业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三、获得 “全国技术能手”或“广西技术能手”称号。
四、获得批准成立以本人命名的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五、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改革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并结题,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教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示范特色专业开发与建设或省(部)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四)主持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课程体系,并在全区技工院校范围推广应用。
(五)获得自治区技工院校专业(学科)带头人、省(部)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六、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在指导、总结和推广课程改革、课题开发、专业建设、示范学校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以及提高本地区技工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高水平的教学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被上级政府管理部门采用或在技工院校范围中推广。
七、参加或指导选手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取得二等奖以上的成绩;参加或指导选手参加省(部)级技能竞赛,取得一等奖的成绩。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科技开发、技术攻关等项目,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 项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或经过第三方认定的,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项目报告、设计文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教案设计、教研教改成果等 4 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著作或主编教材 1 部以上,并公开发表论文 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 4 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一、一般性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 2 年以上技工院校教学工作经历,或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条件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
(二)获得国家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所指导选手获国家级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 2 人次以上;或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
二、特殊破格条件
属于本评审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并具备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符合以下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一)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项。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评,否则,各级人社(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校级领导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任命的学校正、副校(院)长,正、副书记。学校中层领导,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任命的人员。兼任行政管理的教师,是指学校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
(四)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的确认方法:
1.担任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的时间,可计算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2.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不作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年限要求。
(五)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专业(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研究课、示范课。
(六)各类竞赛等级的认定方法:
1.国家级竞赛包括由国务院或外国政府名义举办的竞赛,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单独组织或牵头联合其他部委共同举办的竞赛。
2.省(部)级竞赛包括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竞赛、国家相关部委单独举办或牵头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竞赛,以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单独组织或牵头联合相关厅(局)共同举办的竞赛。
3.市(厅)级竞赛包括市级人民政府举办的竞赛、省级相关厅(局)单独举办或牵头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竞赛,以及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单独组织或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竞赛。
4.各类竞赛如按名次排序奖励的,原则上按参赛队(人)总数的前 10%、20%、30%名次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七)获奖等级的认定方法:
1.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奖励,或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名义单独颁发的奖励,或国家相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奖励。
2.省(部)级奖励包括省级党委、政府或国家相关部委名义颁发的奖励,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单独颁发的奖励,或省级相关厅(局)联合共同颁发的奖励,或国家相关部委直属的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颁发的奖励。
3.市(厅)级奖励包括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相关厅(局)颁发的奖励,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技工教育研究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研究机构颁发的奖励。
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为准,原则上应提供授奖文件。
教科研课题、技术研发项目等参照以上办法认定其等级。
(八)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是指在取得 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
(九)发表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 CN 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 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讲师、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工作业绩突出;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经验、生产实践经验或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开发研究的能力,熟悉教学规律,教学效果好;能根据所任专业发展的情况,结合教学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有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和经历;具备教育教学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是本专业(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
具备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 年以上。
五、除博士学位获得者外,非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转评(含多个职称)本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有 2 年以上的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六、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具有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1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上述人员要有 2 年以上的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还应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 2 门以上课程,其中 1 门必须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
二、近 5 年来,完成以下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年均授课 240 学以上,校级领导年均授课 80 学时以上,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 120 学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 160 学时以上。
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完成在技工院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公开课或成果推广、教师培训、专业建设、课题研究、质量评估等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专题指导 5 次以上,以及听课、评课 40节以上。
三、每年承担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 1 次以上。
四、专任专业教师每 2 年累计有 2 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其他教师每 2 年累计有 1 个月以上本人或带领(指导)学生到行业、企业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工作时间累计 1 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
六、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 3 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2 次以上;或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二、教学改革或产教研结合成绩方面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科技开发、技术攻关项目,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 项以上。
四、主持校级或主要参与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或职业教育研究、教学改革课题或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并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五、获省(部)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六、参加或指导选手参加各类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比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七、公开发表的教科研论文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
八、获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命名的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具有“一体化”资格的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或经过第三方认定的,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项目报告、设计文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教案设计、教研教改成果等 3 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著作或主编教材 1 部以上,并公开发表的论文1 篇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 3 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本人获省(部)级以上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
二、本人获得省(部)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的成绩;或所指导选手获省(部)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比赛二等奖 2 人次以上;或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
三、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被评为全国技术能手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命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技工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评,否则,各级人社(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的确认方法:
1.担任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的时间,可计算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2.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不作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年限要求。
(四)校级领导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任命的学校正、副校(院)长,正、副书记。学校中层领导,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任命的人员。兼任行政管理的教师,是指学校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
(五)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专业(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研究课、示范课。
(六)各类竞赛等级的认定方法:
1.国家级竞赛包括由国务院或外国政府名义举办的竞赛,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单独组织或牵头联合其他部委共同举办的竞赛。
2.省(部)级竞赛包括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竞赛、国家相关部委单独举办或牵头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竞赛,以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单独组织或联合相关厅(局)共同举办的竞赛。
3.市(厅)级竞赛包括市级人民政府举办的竞赛、省级相关厅(局)单独举办或牵头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竞赛,以及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单独组织或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竞赛。
4.各类竞赛如按名次排序奖励的,原则上按参赛队(人)总数的前 10%、20%、30%名次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七)获奖等级的认定方法:
1.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奖励,或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名义单独颁发的奖励,或国家相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奖励。
2.省(部)级奖励包括省级党委、政府或国家相关部委名义颁发的奖励,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单独颁发的奖励,或省级相关厅(局)联合共同颁发的奖励,或国家相关部委直属的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颁发的奖励。
3.市(厅)级奖励包括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相关厅(局)颁发的奖励,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技工教育研究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研究机构颁发的奖励。
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为准,原则上应提供授奖文件。
教科研课题、技术研发项目等参照以上办法认定其等级。
(八)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是指在取得 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
(九)发表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 CN 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 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较系统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技工教育及本专业(学科)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教学效果良好;有较丰富的教学和学生工作经验,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质量意识;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公开发表与本专业(学科)相关的科技、教学论文或实验报告;具备教育教学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
二、获硕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年以上。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
五、大学专科毕业、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
六、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6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上述人员要有 2 年以上的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
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还应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按照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独立编写授课计划和教案,系统讲授 1 门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年均授课 320 学时以上,校级领导年均授课 80 学时以上,学校中层领导年均授课 120 学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 160 学时以上。
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在技工院校范围开展教育教学公开课或专题讲座、专题指导 10 次以上,以及听课、评课 60 节以上。
三、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专任专业教师每 2 年累计有 2 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其他教师每 2 年累计有 1 个月以上本人或带领(指导)学生到行业、企业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
五、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 2 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好,被评为校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1 次以上。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评审;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1 次以上。
五、参加或指导选手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六、独立撰写的教科研论文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具有“一体化”资格的教师,实施教学改革创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或经过学校认定的,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项目报告、设计文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教案设计、教研教改成果等 2 项以上。
二、参编出版教材 1 部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 1 篇以上。
三、参编校本教材或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资料 1 万字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得市(厅)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二、参加或指导选手参加类教育教学能力、职业技能比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的成绩。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四、获省级以上“技术能手”,或获批准成立以本人命名的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技工学校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评,否则,各级人社(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的确认方法:
1.担任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的时间,可计算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2.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不作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年限要求。
(四)校级领导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任命的学校正、副校(院)长,正、副书记。学校中层领导,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任命的人员。兼任行政管理的教师,是指学校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
(五)公开课是指由学校及上级教育教研机构组织的,本专业(学科)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参加的研究课、示范课。
(六)各类竞赛等级的认定方法:
1.省(部)级竞赛包括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竞赛、国家相关部委单独举办或牵头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竞赛,以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单独组织或联合相关厅(局)共同举办的竞赛。
2.市(厅)级竞赛包括市级人民政府举办的竞赛、省级相关厅(局)单独举办或牵头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竞赛,以及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单独组织或牵头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竞赛。
3.各类竞赛如按名次排序奖励的,原则上按参赛队(人)总数的前 10%、20%、30%名次分别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七)获奖等级的认定方法:
市(厅)级奖励包括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相关厅(局)颁发的奖励,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技工教育研究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研究机构颁发的奖励。
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为准,原则上应提供授奖文件。
教科研课题、技术研发项目等参照以上办法认定其等级。
(八)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是指在取得 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
(九)发表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具有 CN 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 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
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助理讲师、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较系统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掌握技工教育及本专业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能按照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独立编写教案和讲义,完成教学工作或实验实训指导工作;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活动,具有良好的教学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业绩。具备教育教学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技工院校、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员级 2 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含见习期)并考核合格。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员级 4 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含见习期)并考核合格。
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还应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按照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独立编写 1 门课程的授课计划和教案,并独立承担此课程的教学工作。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年均授课 240 学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 120 学时以上。
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在技工院校范围开展专题调研 5 次以上,以及听课、评课 60 节以上。
三、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活动,教育教学效果良好。
四、担任、兼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 1 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德育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教学水平有所提高。
二、教育教学效果良好。基本掌握技工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三、掌握班主任和学生管理工作方法,管理的班级综合评价好。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技工学校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评,否则,各级人社(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的确认方法:
1.担任中层管理人员、团委书记的时间,可计算为班主任工作年限。
2.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人员不作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年限要求。
(四)学校中层领导,是指经学校主管部门或学校任命的人员。兼任行政管理的教师,是指学校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
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较系统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基本掌握技工教育及本专业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能按照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要求独立编写教案和讲义,完成教学工作或实习实训指导工作;具有一定的教学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业绩;具备教育教学所需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广西技工院校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大学专科毕业、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以上(含见习期)并考核合格。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以上(含见习期)并考核合格。
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还应具备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如自治区职称改革及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一门课程中部分章节的教案和讲义,并承担一定的讲授任务和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实训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
二、完成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年均授课和听课时数 200 学时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和听课时数 100 学时以上。
三、参加教研教改活动。
四、担任、兼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德育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课程改革、教学实践、学生德育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二、教育教学效果良好。基本掌握技工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三、基本掌握班主任和学生管理工作方法。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技工学校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评,否则,各级人社(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点击下载: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7〕43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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