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党校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7〕42号)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党校系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党校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党校系统
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以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和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含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均授课量达到本单位教员的年均授课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原则上达到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的中上水平。
二、作为主讲人独立开设4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专题课,并提供经教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题课讲课提纲或讲稿作为证明材料。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有1学期以上到基层扶贫或到有关部门跟班、挂职等工作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一项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一、咨政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2项以上,或咨政报告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省部级单位内参采用2篇以上。其中市级党校咨政成果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2项以上。
二、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2次以上(限前一名)。
三、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
题) 1项以上,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四、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全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或其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五、取得省部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3项以上或取得国家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1项以上。
第八条 论文、 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咨政成果: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同时具备: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成果,共5篇(项)以上。
二、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成果,共7篇(项)以上,其中至少3篇(项)为:在国家权威报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独著),或提供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成果。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提供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采纳的重大咨政成果1项以上(国家级限前二名,省部级限前一名)。
二、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励1项以上。三、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限前二名;省部级一等奖限主持或独立完成),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四、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广西党校系统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主体班次指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调训的干部培训班次。
(二)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国家权威报刊:指国家A类报刊。国家A类报刊暂定:《人民日报》(包括华南版)、《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嘹望》、《求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理论前沿》 、《党建》 、《党建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
(四)国内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每年出版的《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中列出的期刊,不包含增刊、专刊、副刊等。如发表论文的当年有最新版本《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要目出版,则以最新版本为准。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视为核心期刊。
(五)奖励等级:
1.国家级奖:指以国家名义设立的、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奖励。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2.省部级奖:指以国家部委,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三名,二等奖限前二名,三等奖限前一名。
3.市厅级奖:市级指以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自治区(省)委党校、自治区(省)级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区(省)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厅级指以厅级部门名义设立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一名;三等奖限独立完成。
(六)科研项目(课题) :必须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
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1.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 :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2.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是指国家部委,省级党委、政府,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省级部委委托管理某些专项的有关司局、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三名。
3.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是指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自治区党校、广西行政学院,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地级市科技局、地级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一名。
(七)著作、论文:“著作”是指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其中合著须为本人在同一部书中参与撰写规定字数以上:著作10万字以上,译著3万字以上,教材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
(八)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
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或清样。
(九)咨政成果:指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中央、国家级限前五名;省(部)、市级限前三名]为党委或政府提供且已被采纳的咨政成果(须提供有党委或政府认定的证明材料),其中: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级党委、政府指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或得到国家领导人、国务院各部委领导、自治区(省、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地级市党委和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咨政成果。
(十)理论宣传成果指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校(行政院校)教育动态、经验的相关理论文章(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刊发范围包括: (1)国家级理论宣传媒体:《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解放日报》( 理论版)、《求是》 、《学习时报》;(2)自治区(省)级理论宣传媒体:《广西日报》、《当代广西》及其他省级党报。(3) 市级理论宣传媒体:各地市级党报。
(十一)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指广西区党委讲师团系统、百色干部学院、广西干部学院、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广西总工会干部学校、广西团校、广西妇女干部学校以及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批的有关单位等。条件中,涉及的奖项、班次等挂靠单位参照执行。
(十二)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党校系统
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以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体现较高水平的专业的论文和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开展本专业业务工作和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的骨干力量。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党校、行政学院(含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均授课时数达到本单位教员的平均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原则上在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中达中上水平。
二、作为主讲人独立开设3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次专题课,并提供经教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题课讲课提纲或讲稿作为证明材料。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须有1学期以上到基层扶贫或到有关部门跟班、挂职等工作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 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其中第一项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一、咨政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1项以上,或咨政成果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省部级单位内参采用1项以上。其中市级党校咨政成果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1项以上。
二、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1次以上(限前二名)。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并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四、科研成果获得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其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五、取得市厅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3项以上或取得省部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2项以上。
第八条 论文、 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咨政成果:
一、 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同时具备: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成果,共2篇(项)以上。
二、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成果,共5篇(项)以上。其中自治区党校(含挂靠评审职称的单位)的申报者须在国家报刊或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成果,2篇(项)以上;市级党校的申报者须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成果,2篇(项)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提供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成果2项以上(国家级限前三名,省部级限前二名)。
二、获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精品课奖励1项以上。
三、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限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限前一名,二等奖限主持或独立完成),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四、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
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广西党校系统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主体班次指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调训的干部培训班次。
(二)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国家报刊:指国家A类报刊和国家B类报刊。国家A类报刊暂定:《人民日报》(包括华南版)、《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嘹望》、《求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理论前沿》、《党建》、《党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
国家B类报刊暂定:中央和国家各部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全国性一级学会、权威出版社主办的理论刊物,全国列入211工程名录的高等院校学报和核心期刊。
(四)国内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每年出版的《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中列出的期刊,不包含增刊、专刊、副刊等。如发表论文的当年有最新版本《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南京大学CSSCI来源核心期刊要目出版,则以最新版本为准。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视为核心期刊。
(五)省级刊物:区内指《广西日报》、《桂海论丛》、《经济与社会发展》、《当代广 西》、《广 西经济》、《广 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区内高等院校(本科)学报;区外主要指:省级党校(行政学院)学报、省外高等院校(本科)学报、省级社科院期刊、省级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六)奖励等级:
1.国家级奖:指以国家名义设立的、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奖励。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2.省部级奖:指以国家部委,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三名,二等奖限前二名,三等奖限前一名。
3.市厅级奖:市级指以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自治区(省)委党校、自治区(省)级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区(省)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厅级指以厅级部门名义设立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一名;三等奖限独立完成。
(七)科研项目(课题):必须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1.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 :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2.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国家部委,省级党委、政府,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省级部委委托管理某些专项的有关司局、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三名。
3.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是指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自治区党校、广西行政学院,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地级市科技局、地级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一名。
(八)著作、论文:“著作”是指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其中合著须为本人在同一部书中参与撰写规定字数以上:著作5万字以上,译著2万字以上,教材8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
(九)公开发表:指已经公开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或清样。
(十)咨政成果:指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中央、国家级限前五名;省(部)、市级限前三名]为党委或政府提供且已被采纳的重大咨政成果(须提供有党委或政府认定的证明材料),其中: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级党委、政府指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或得到国家领导人、国务院各部委领导、自治区(省、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地级市党委和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咨政成果。
(十一)理论宣传成果指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校(行政院校)教育动态、经验的相关理论文章(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刊发范围包括: ( 1)国家级理论宣传媒体:《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解放日报》(理论版)、《求是》、《学习时报》;(2)自治区(省)级理论宣传媒体:《广西日报》、《当代广西》及其他省级党报。(3) 市级理论宣传媒体:各地市级党报。
(十二)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指广西区党委讲师团系统、百色干部学院、广西千部学院、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广西总工会干部学校、广西团校、广西妇女干部学校以及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批的有关单位等。条件中,涉及的奖项、班次等挂靠单位参照执行。
(十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党校系统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以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体现较高水平的专业的论文和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开展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能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干部培训教育特点进行教学,教学成果突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县级党校、行政学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均授课时数达到本单位教员的年均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原则上在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中达中上水平。
二、作为主讲人独立开设2个以上不同内容的主体班次专题课,并提供经教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题课讲课提纲或讲稿作为证明材料。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有过1学期以上扶贫、跟班、挂职或学员管理等工作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1次以上(限前二名)。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县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1项以上,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提供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成果1篇(项)以上;或取得市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2篇(项)以上。
三、获得市级党校(行政院校)系统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主持或独立完成),或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其他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第八条论文、 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决咨政成果:
一、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共4篇(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著作1部以上,同时具备: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1篇(项)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提供被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成果1项以上(国家级限前四名,省部级限前三名、市级限前二名)。
二、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限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一名,三等奖限主持或独立完成),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三、同时符合下列2项条件:
(一)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得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国家级奖限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一名,三等奖限主持或独立完成;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一等奖限主持或独立完成,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二)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国家级限前四名;省部级限前二名,市级限前一名;县级限主持或独立完成),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
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广西党校系统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主体班次指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调训的干部培训班次。
(二)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奖励等级:
1.国家级奖:指以国家名义设立的、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奖励。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2.省部级奖:指以国家部委,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三名,二等奖限前二名,三等奖限前一名。
3.市厅级奖:市级指以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自治区(省)委党校、自治区(省)级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区(省)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厅级指以厅级部门名义设立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一名,三等奖限独立完成。
(四)科研项目(课题):必须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1.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2.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国家部委,省级党委、政府,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省级部委委托管理某些专项的有关司局、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三名。
3.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自治区党校、广西行政学院,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地级市科技局、地级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一名。
4.县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各地级市党校(行政院校)系统、地市级党校(行政学院),地级市各办、厅、局,县的党委、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集体成果限主持或独立完成。
(五)著作、论文:“著作”是指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其中合著须为本人在同一部书中参与撰写规定字数以上:著作3万字以上,译著2万字以上,教材6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
(六)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或清样。
(七)咨政成果:指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中央、国家级限前五名;省(部)、市、县级限前三名]为党委或政府提供且已被采纳的咨政成果(须提供有党委或政府认定的证明材料),其中: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级党委、政府指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或得到国家领导人、国务院各部委领导、自治区(省、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地级市党委和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咨政成果。
(八)理论宣传成果指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校(行政院校)教育动态、经验的相关理论文章(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刊发范围包括: (1) 国家级理论宣传媒体:《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解放日 报》( 理论版)、《求是》、《学习时报》;(2)自治区(省)级理论宣传媒体:《广西日报》、《当代广西》及其他省级党报。(3)市级理论宣传媒体:各地市级党报。
(九)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党校系统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以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系统地讲授本学科专业课或基础课,较熟悉地开展各教学环节的工作,能担任主体班课程,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指导下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党校、行政院校(含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从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单位规定标准,年度授课量达到本单位教员的年均授课时数;教学质量、数量等综合业绩原则上在本单位同等职称人员中达中上水平。
二、担任主体班次课程,独立开设1个以上专题课,或讲授学历班课程,授课1门以上。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须有过1学期以上扶贫、跟班、挂职等工作经历。其中县级党校须有过1学期以上学员管理工作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方面的奖励1次以上(限前三名)。
二、参加过本校的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排名前一)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或取得过市级以上理论宣传成果1篇(项)以上。
三、获得本校级以上或其它学术会议的科研奖励,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四、科研成果获得广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或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成果。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咨政成果:
一、自治区党校(含挂靠评审职称的单位)的申报者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成果,共2篇(项)以上;市级党校的申报者公开发表论文,或提供被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成果,1篇(项)以上;县级党校的申报者发表论文(公开发表或内刊发表),或提供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咨政成果,1篇(项)以上。
二、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
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广西党校系统高级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广西党校系统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主体班次指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调训的干部培训班次。
(二)教学工作:包括课堂讲授、批改作业、命题、监考、评卷、下班辅导、指导毕业论文和指导学员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奖励等级:
1.国家级奖:指以国家名义设立的、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奖励。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2.省部级奖:指以国家部委,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国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三名,二等奖限前二名,三等奖限前一名。
3.市厅级奖:市级指以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名义设立的奖项;自治区(省)委党校、自治区(省)级行政学院主办的面向全区(省)党校系统、行政学院系统的奖项;厅级指以厅级部门名义设立的奖项。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一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一名;三等奖限独立完成。
(四)科研项目(课题):必须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1.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 :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五名。
2.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国家部委,省级党委、政府,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省级部委委托管理某些专项的有关司局、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三名。
3.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广西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自治区党校、广西行政学院,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地级市科技局、地级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除另有标明的外,集体成果限前一名。
4.县级科研项目( 课题):是指各地级市党校系统(行政院校)、地市级党校(行政院校),地级市各办、厅、局,县的党委、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集体成果限主持或独立完成。
(五)著作、论文:“著作”是指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其中合著须为本人在同一部书中参与撰写规定字数以上:著作: 区党校(含挂靠评审职称的单位)完成3万字以上,市级党校完成2万字以上,县级党校完成1万字以上;译著1.5万字以上;教材5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
(六)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 “ISSN”刊号或“ISBN”书号,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或清样。
(七)咨政成果:指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中央、国家级限前五名,省(部)、市、县级限前三名]为党委或政府提供且已被采纳的重大咨政成果(须提供有党委或政府认定的证明材料),其中: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级党委、政府指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或得到国家领导人、国务院各部委领导、自治区(省、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地级市党委和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咨政成果。
(八)理论宣传成果指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校(行政院校)教育动态、经验的相关理论文章(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刊发范围包括: (1)国家级理论宣传媒体:《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解放日报》( 理论版)、《求是》、《学习时报》;(2)自治区(省)级理论宣传媒体:《广西日报》、《当代广西》及其他省级党报。(3) 市级理论宣传媒体:各地市级党报。
(九)挂靠本系统评审职称的有关单位:指广西区党委讲师团系统、百色干部学院、广西干部学院、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广西总工会干部学校、广西团校、广西妇女干部学校以及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批的有关单位等。条件中,涉及的奖项、班次等挂靠单位参照执行。
(十)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点击下载: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系列党校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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