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1 人气: 来源:
各市企业政工职改办、区直有关单位职改办:
为做好2023年度我区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全区各级企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统战、办公室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等。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三)、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职务资格者,撤销其专业职务资格,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参照职称评审相关要求,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职务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同一年度不得多种渠道申报。如选择通过广西相应评委会申报的,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驻桂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报相应评委会所属政工职评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三)外省专业职务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政工师的,应由申报人所属省级政工职评管理部门出具委托材料,并经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区内各地区(部门)专业职务人员申报本地区(部门)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和政策依据
凡符合上述评审范围、对象的人员申报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按《自治区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高、中、初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企政职字〔2023〕1号)的规定执行。
除相关政策文件及本通知另有规定外,企业政工人员申报、推荐、评审、认定等基本条件和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执行。
(二)材料填报要求
继续使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评审。各级企业政工职改办、区直有关单位职改办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申报单位和人员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单位、个人统一登录入口:http://my.gxrczc.com/Login。客服电话:0771—5505013。
1.个人申报
(1)申报人按部署文件和申报系统设置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需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职务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参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2)申报人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3)申报人要按照电子档案模板所列出的项目,逐项扫描录入材料。学历、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4)申报人的个人照片应上传小二寸的近期免冠证件照,并确保清晰。上传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应为取得下一级专业职务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以来取得的成果,并需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合作产生的奖项、著作等需标注出本人姓名。上传论文等学术成果材料时,除提供所发表论文的封面、目录、正文外,还需提供论文所发表的刊物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登记情况截图,并同时提供所发表的论文收录在中国知网、维普、万方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等其中一个数据库中收录情况的截图。
(5)破格申报人员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进行直接申报人员,还应提供达到破格或直接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专业职务资格申报或越级申报。破格申报的,申报人需提供《破格申报专业职务资格审批表》(附件1)、符合破格申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单位加盖与原件一致公章)。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进行直接申报的,申报人需提供《直接申报专业职务资格审批表》以及公务员登记表等可以证明公务员身份的材料、干部调动通知、企业劳动合同、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等能证明符合直接申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单位加盖与原件一致公章,属自己辞职的,还需提供原单位的出编证明)。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直接申报高级政工师的,需以集团为单位于8月30日前将纸质材料统一送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审核,经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网上申报。
(6)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专业职务资格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所在职改办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2.单位审核时,除录入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公示情况、单位审议小组审议推荐意见、答辩情况等信息外,还需录入2名专家(高级政工师)的鉴定意见。
(三)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
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所在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 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 规范审核推荐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职务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评审时间安排
(一)高级政工师评审时间。2023年8月至9月为申报人员个人材料准备、申报和各市企业政工职改办、区直有关单位职改办收集、审核、公示、审议、报送材料阶段。9月30日网络申报系统关闭,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停止接受申报材料。10月至11月为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审核材料以及组织开展评审阶段。
(二)中、初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等,由各市企业政工职改办、区直有关单位职改办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
六、评审收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380元/人。在经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初审材料合格后,请申报人员登录申报系统查看相关信息,并按要求缴费。
七、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申报企业政工系列专业职务资格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篇。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篇。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
(二)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文件要求,继续实施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政策。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对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诚信管理。
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企业政工职改部门、评审委员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今年工作情况评估。
(二)严肃评审工作纪律。
各级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对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实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九、其它事宜
未尽事宜,原则上参照2022年的做法执行,如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有新的政策或要求,按新的政策或要求执行。本文及附件电子版可从广西文明网下载。
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0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大楼14层1401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干部处)
联系人及电话:刘瑜,0771—8808691
QQ群:733932303(本群仅限各单位职改办工作人员加入)
自治区企业政工职改办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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