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开展2023年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南宁市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公布啦!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委属各单位,驻邕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办〔2023〕29号)、《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副高级职称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健康单位申报卫生管理、卫生信息等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4.从2023年往前推算,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含未定等次)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6.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7.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评审条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以下简称“桂职办〔2023〕28号”)执行。
2.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前认定),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其余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对外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执行。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并经县级卫生健康人事(职改)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三)中直驻邕单位或外省单位驻邕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五)在区外取得卫生系列职称,流动到南宁市后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卫生系列上一级职称。
(六)已组建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的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集团,负责本集团成员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和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南宁市内其他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由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
(七)2021年起,驻邕区直各卫生健康单位未成立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的,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在南宁市申报评审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申报卫生系列其他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仍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
(八)申请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全科医师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5号)有关精神进行考核认定。申请进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的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卫生系列其他专业高级职称。
(九)县级的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县级高级职称;已升级为二级医疗机构的乡镇卫生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方式及流程
1.实行网络化申报,个人申报及单位审核推荐、缴纳评审费等流程均在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的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上完成。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审核反馈消息,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2.申报人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3.申报流程:单位注册→个人(注册、填报信息)→单位审核推荐(审核审议、答辩、审议小组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无主管部门的可略;民营医疗机构由县区卫健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推送至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县区职改办审核推荐→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网上缴费→评委会评审。
(二)个人基本信息
1.录入的个人相片须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如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相关关联材料无法查询,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如实填写《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审批表》并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2023年(含)之前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38号)的学历破格条件报考并通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的人员,仍可按原学历破格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
4.援外医疗队员、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需将援外派出证明材料、《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员情况确认表》上传到“其他基本信息”栏目的指定位置。
(三)学历情况
1.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学历信息即可,无需上传证书。
2.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参评人员,在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申请人可将查询结果截图上传;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则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四)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1.申报人在广西区内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中级职称的,点击“卫生中级资格数据获取”可自动生成中级资格信息,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2.暂时无法查询到证书信息的、在外省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中级职称的、以及2001年之前通过评审方式取得中级职称的,则需通过“新增”栏目填写证书信息并扫描上传证书原件至指定位置。
3.申报人需提交规范的本单位正式下发的现职称聘任文件,或单位党组织的聘任情况说明及经公示的佐证材料。
4.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但必须符合所申报专业的其他规定要求。
(五)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需持执业注册证上岗的,原则上申报专业应与执业范围一致,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范围,现从事壮医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壮医副高级职称;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副主任医师,申报单位应与执业地点、主要执业机构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一致;申报副主任护师,申报单位应与执业地点一致。
1.申报副主任医师,需扫描上传《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必须扫描上传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容页面,2018年启用的新版执业证书,还需扫描上传主要执业机构内容页面。
2.申报副主任护师,需扫描上传《护士执业证书》,必须扫描上传执业地点、注册有效期页面。
(六)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
1.已通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的申报人,不需要提供考试合格证书,点击“卫生考试数据获取”可自动生成考试合格的信息,2018年及之后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合格线的合格成绩只能用于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2.具有壮医执业范围申报壮医高级职称的、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或回国1年半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可免试进行申报。
3.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前认定)申报同系列高一级职称时可免试1次进行申报,已使用过免试的优惠政策进行申报的人员,再次申报时须通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七)继续教育情况
1.扫描上传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或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网导出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报全区通用、县级高级职称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累计完成取得现职称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与Ⅱ类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累计完成取得现职称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75分以上学分(不对I类学分、Ⅱ类学分进行划分);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累计完成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学分(不对I类学分、Ⅱ类学分进行划分)。
2020年的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完成2020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其他时间段的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25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20分)。
2.完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2023年公需科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任务。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相关要求,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完成专业科目学时的,要及时登录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
(八)国内外学习、培训、进修经历
提供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有关证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符合申报要求:
1.从业以来累计满1年的进修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半年);
2.从业以来累计满1年的培训、学习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半年);
3.从业以来进修、培训、学习等三种方式相加累计满1年(申报乡镇副高为半年);
4.从业以来取得的医学相关类第二、第三学历;
5.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累计半年的进修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3个月);
6.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累计半年的培训、学习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3个月);
7.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进修、培训、学习等三种方式相加累计满半年(申报乡镇副高为3个月)。
(九)工作量要求
申报全区通用高级职称的,需提交达到桂职办〔2023〕28号所规定的受聘现职称以来的相应专业评价项目工作量,如门诊工作量、出院人数、手术/操作人次、参与诊疗患者人数、签发检查报告份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或风险评估报告、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等;申报县级高级职称及乡镇副高级职称的,可根据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情况提供上述工作量内容,但不作准入数量要求。
提交有手术/操作内容的工作量表,须附相应的经审核的《任期内开展本专业手术/操作明细表》。
(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申报全区通用及县级副主任医师的:有病房的科室,须个人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4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完整原始住院病历,还须在申报系统中另输入5份原始住院病历的病案号(与上述4份病历的年度不重复),由系统随机抽取1份病历的病案号(抽取后系统自动锁定),上传所抽中病案号的病历。无病房的科室,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2.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主任医师的:有病房的科室,须个人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2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完整原始住院病历,在申报系统中另输入5份原始住院病历的病案号(与上述2份病历的年度不重复),由系统随机抽取1份病历的病案号(抽取后系统自动锁定),上传所抽中病案号的病历。无病房的科室,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3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3.其他专业的申报人员,按桂职办〔2023〕28号所规定的要求提供本专业及所申报职称层级相应的技术报告或评价指标。
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与技术工作报告需经申报人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职能主管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
为保护患者隐私,病历、辅助检查结果等的患者姓名、身份证信息应做技术处理,不予完整显示。
(十一)业绩成果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不少于本专业申报所规定的要求,在申报系统中按相应提示选择、提交对应的业绩成果材料。
1.为净化学术风气,避免非法刊物及“套刊”等行为对评审工作的干扰,维护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利益,如提供论文作为代表作的,须提交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重庆维普资讯”“解放军图书馆”等平台检索查询结果界面截图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广西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广西医学科学信息研究所等具备检索查询资质的第三方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收录证明。
2.因技术原因,今年申报材料不提供手术/操作视频、科普音视频的上传功能,请申报人员按桂职办〔2023〕28号对于本专业业绩成果条件的相关规定,选取提供临床病案、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专利、科研课题、论文、专著、科普文章、带教人才培养报告等非视频方式的业绩成果申报材料。
(十二)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
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不含非卫生系统单位)、妇幼保健院的执业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或《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不受认定时间限制要求)、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广西援沪医疗队队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满1年的基层工作经历。
(十三)社保缴费记录
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十四)申报材料清单
1.身份证信息(不可缺少)。
2.申请破格的,需提交破格申报材料(不可缺少)。
3.学历情况(不可缺少)。
4.现职称证书及聘任文件(或聘任备案表、工资审核表、劳动合同等,或单位党组织出具的聘任情况说明并附经公示的佐证材料)(不可缺少)。
5.申报副主任医师,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
6.申报副主任医师,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
7.申报副主任护师,需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
8.高级职称考试合格信息或免试证明材料(不可缺少)。
9.公需科目考试合格信息(不可缺少)。
10.符合学分分值要求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网导出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不可缺少)。
11.符合申报要求的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证明(不可缺少)。
12.符合本专业申报要求的工作量(不可缺少)。
13.符合本专业申报要求的业绩成果(不可缺少)。
14.《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或《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如为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广西援沪医疗队队员则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不含非卫生系统单位〕、妇幼保健院的执业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不可缺少)。
15.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不可缺少)。
申报材料中如缺少标注为“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十五)对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
1.受上级部门委派下乡开展扶贫或乡村振兴帮扶工作的时间,视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2.2015年及之后入学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其攻读研究生学位经历,可视为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3.部分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同时也进入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可在其导师、所在研究生学院、攻读学位期间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医疗机构等三方共同出具申报人攻读学位期间也在从事临床工作证明的情况下,其在校攻读学位期间时从事临床工作的时间,视为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4.产假、病假及在家休养的时间,不能计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四、审核推荐
(一)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3.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答辩、审议小组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各单位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审议推荐意见书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后,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单位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答辩及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五、评审量化评价指标
按照《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量化评分工作,提高评审公信力和满意度,现将2023年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量化评价主要指标公布如下:
(一)基本条件:学历学位;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受聘现岗位来专业工作年限等。
(二)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量化评价。
(三)业绩成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量化评价。
(四)其他条件:业内认可、服务基层、疫情防控等。
六、时间安排
(一)材料准备及提交阶段。10月15日前,个人提交申报材料。10月25日前单位完成审核审议、答辩、审议小组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通过系统向上级部门推荐。
(二)县(市、区)卫健局、职改部门审核阶段。要求采用“接一个,审一个,上报一个”的方式将审查无错漏的材料报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县(市、区卫健局)审核上报截止时间:10月27日23:59;县(市、区)职改办推荐截止时间:10月30日23:59;市卫生系列职改办截止时间:10月31日23:59。
(三)缴费阶段。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是: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
经审核符合参加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的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收到申报系统站内信息/短信通知后,进入“费用管理”页面,微信扫码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缴费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四)评审实施阶段。完成缴费的,由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自治区和南宁市职改办部署组织评审、复核、公示和评审结果报审。
七、其他事宜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单位职改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今年工作情况评估。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通过评审取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级别职称,可作为我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六)联系方式
1.系统技术支持:0771-5505013
3.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0771-2630909
(七)本通知附件和有关职称政策文件可在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询。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
3.关于调整城市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桂卫人发〔2019〕7号)
4.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市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及部分条款解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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