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各市职改办,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干部处),自治区药监局各直属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精神,结合我区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符合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申报评审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16〕76号)执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人社厅发〔2022〕60号有关规定,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对学历、资历以及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条件予以调整并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非临床药学副高级职称资格的,获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受聘(或在岗)中级职称岗位,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获药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或在岗)中级职称岗位,并从事本领域工作满4年;获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或在岗)中级职称岗位,并从事本领域工作满5年;获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或在岗)中级职称岗位,并从事本领域工作满7年。
2.申报非临床药学正高级职称资格的,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或在岗)副高级职称岗位,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取得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受聘(或在岗)中级职称岗位满5年。
注:受聘(或在岗)——指获得职称后,单位聘任相应的技术岗位或单位认定其可以履行相应的技术岗位职责并实际在岗。需提供佐证材料(聘任文件或聘用备案表、工资审核表、劳动合同等)。
(二)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条件
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合并为成果多选莱单。
菜单一:满足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
菜单二: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满足部分但未完全满足论文、著作条件的,在达到评审条件中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再同时满足其他业绩成果条件1项,可视为具备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同一个业绩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三、有关政策
(一)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三)继续实施部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精神,我区的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挂牌督战县的申报人员,2020—2023年期间,在上述8个县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职称。对选择“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申报途径的,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五)在自治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自治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并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广西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按照桂职办〔2023〕12号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五、个人申报流程
(一)建立单位账户。由申报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人事(职改)部门进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gxrczc.com/splash),按要求上传材料,注册建立单位账户。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注册或登录个人账户,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界面内容及提示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将完成填报的个人数据报送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在申报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可以咨询该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
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审核反馈消息,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申报人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个人基本信息
1.录入的个人相片必须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人按照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在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4.民营企业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核实。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应无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二)学历情况
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
1.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学历信息即可,无需上传证书。
2.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参评人员,在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申请人可将查询结果截图上传,由申请人所在或推荐单位根据学历证书编号等信息在学信网上予以核实;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则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破格申报应符合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破格条件要求,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申报系统,随同申报材料逐级审批,最终经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三)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下一级职称证书通过在线审验能够实现查询共享的,点击“职称数据获取”可自动生成证书信息,不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提供职称证书编号等查询基本信息。如暂时无法查询到证书信息,则需通过“新增”栏目填写证书信息并扫描上传证书原件至指定位置。
(四)继续教育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五)任现职以来论文、著作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破除“四唯”的重要讲话精神,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文献综述作如下规定:
1.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2.在期刊发表的论文(扫描转化成图片格式上传到指定位置)必须同时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正文原稿的Word文档,需转化成PDF文档上传。
3.论文发表在增刊、论文专集或非法刊物不能计为参评论文,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www.nppa.gov.cn)
(六)关于正高级职称答辩
非临床药学正高级职称评审采取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员须参加由非临床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答辩。有关答辩通知信息将通过个人申报系统“消息中心”推送,申报人员务必随时关注,因未及时查看答辩通知而未如期参加答辩的,后果自负。
七、审核推荐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将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申报人所在单位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单位应对拟推荐对象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各单位应在审议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自由职业者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面试答辩及有关程序由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民营企业申报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需经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
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对无职称和破格申报的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八、评审时间安排
(一)申报审核阶段。
1.2023年8月28日8:00至10月15日18:00为个人申报、单位和各级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时段。请申报人员在单位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完成申报材料提交,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级职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和单位推荐,并逐级上报。
2.2023年8月28日8:00至10月15日18:00为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接收、审核材料时间。申报人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的,须在10月30日18:00系统接收补充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前完成逐级推送,逾期未成功推荐至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组织评审阶段。
2023年11月为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组织评审、复核和二次公示阶段。
(三)结果确认。
2023年11月下旬—12月,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确认结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级职称业务线上办理和评审结果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20〕11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桂职办〔2022〕65号)等文件要求报自治区职改办确认。有关确认批复文件进行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主动公开。
(四)职称证书数据归集与核发阶段。
1.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
2.专技人员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系统自行下载评审表。
八、评审收费
1.评审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原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规定,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收取450元,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收取380元。
2.收费方式:本次申报采取网上缴费的方式。申报人在提交材料后及时关注系统流程进度,并留意系统站内消息,按消息提示缴费。缴费完成才表示本次材料报送成功,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九、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各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通讯地址:南宁市云景路32号自治区药监局1807室,联系电话:0771-5573069、5870056。
附件:1.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2.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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