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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28号)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能结合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档案事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实际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档案部门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档案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纂研究工作人员,参与选题并担任过1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担任过2种(每种5万字以上)档案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从事档案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3个以上档案业务规范,主持完成5次以上年度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并参与接收重要档案、珍贵档案或完成1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或负责电子文件接收或移交工作,接收电子文件总数达到2万份以上或移交电子文件总数3万件以上。

  三、从事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人员,主持制定3个以上档案业务规范,组织2次以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含接待利用、举办展览等),提供系统咨询服务,在促进开发利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从事档案鉴定工作人员,主持制定2次以上档案开放鉴定方案,主持鉴定档案500卷(5000件)以上或每年完成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工作。

  五、从事缩微、修裱等治理性和再生性档案保护技术工作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单位重大技术规范;利用治理性和再生性档案保护技术完成档案保护总数达到3万页以上;每年至少定期检查一次本单位档案虫霉、破损等情况并分析制定档案保护相关措施。

  六、从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单位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工作,并达到国家目录中心相关标准的要求;或组织完成开发3项以上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并在本单位应用;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10万条(件)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的档案专业论文、著作或主持编纂的档案史料、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档案学会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档案学会三等奖2项以上;或编纂完成档案编研材料公开出版发行。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档案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档案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并按要求完成课题(项目)研究(以立项文件、批准结题文件为准)。课题(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研究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三、在本单位本部门应用或开发档案管理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成果、解决疑难问题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档案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完成编著50%以上,且本人著1.5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其中1篇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期刊上发表)。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其中1篇在省级以上档案专业期刊上发表),并提交专业学术论文或专题业务报告2篇(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1项在全区档案部门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某一领域重大研究成果,或主持档案方面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

  四、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学术著作(译著、教材)1部(20万字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够参与完成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著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档案部门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档案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四、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纂研究工作人员,独立完成档案史料汇编5万字以上或档案参考资料2万字以上。

  二、从事档案接收、征集工作人员,制定接收征集的方案,接收档案1000卷或1万件以上,或征集珍贵档案10件以上。

  三、从事档案整理、编目工作人员,制定整理编目方案,独立完成组卷3000卷或3万件以上,并编制检索工具。

  四、从事缩微、修裱等治理性和再生性档案保护技术工作人员,有700小时以上上机或进行业务操作的经验,并且有本人撰写的反映700小时以上工作经验的业务报告。

  五、从事档案接待利用工作人员,有3年以上接待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利用效果100例以上并撰写接待利用分析报告。

  六、从事档案保管鉴定工作人员,有连续3年库房管理或鉴定工作经历,独立完成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记录,每年完成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分析报告1篇以上;审阅鉴定500卷(5000件)以上。

  七、从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员,参与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应用或开发;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3万条(件)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组织的档案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

  二、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当地政府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本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

  三、独立编写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或专题业务报告2篇(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者,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  附则

  一、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助理馆员、管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学科知识;有一定的档案工作经验,能够独立、保质保量开展档案相关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档案部门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档案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

  中专学历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助理馆员

  (一)熟悉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及标准,掌握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系统的掌握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并比较熟练地掌握档案专业工作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

  (二)能独立开展档案基本业务工作,较好地完成档案的管理、保护、编研和业务指导工作,起草一般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积极参与档案管理、理论研究、史料编辑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

  (四)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二、管理员

  (一)对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及标准有一定了解。

  (二)掌握档案工作基础知识、能够在工作中运用专业知识处理相关事务,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

  (三)较好地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统计、库房管理、提供利用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第七条  附则

  一、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

 

  一、相关学科:是指图书馆学、情报学、文博学、史学、中国语言文学和计算机学,以及与专门档案、科技档案直接相关的各学科。

  二、档案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内部设置的集中管理本单位档案(含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特殊载体档案等)的专门机构或岗位。

  三、课题、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部(委)、地方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协作合同规定的两类。

  四、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或授权颁发的奖励,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主要完成人”为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国家部委授予的荣誉或专家称号。

  六、公开出版、发表:是指具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或省级以上档案刊物的出版物,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证明、刊物清样等。

  七、学术著作:是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档案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论文汇编、手册类等都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八、学术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档案专业文章。必须具备论题、论点、论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基本构成部分。同一论文在多家期刊发表,只计作一篇。

  九、主持:是指负责档案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和专业工作的全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部分主要工作并解决关键问题。

  十、档案史料:是指有名称、有目录并经过严格考证、鉴定、辨伪、注释、标点、系统排列、装订成册的档案文件。

  十一、档案汇编:人为积累的同属一个题目、一个人物、一个事件或一种类型的档案史料或其他文件。

  十二、档案参考资料:根据档案内容综合编写而成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档案信息素材,包括大事记、组织沿革、专题概要、基础(统计)数字汇集、会议(项目)简介、专题档案内容介绍等。

  十三、专题业务报告:指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

  十四、重要档案:核心全宗或非核心全宗的核心档案。核心全宗为本级领导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形成的档案;核心档案包括决策层的会议记录,阶段性重要工作的系统文件,资产和权益的原始凭证,工程、设备、研究成果及新产品开发、传统专有技术等的技术文件。

  十五、珍贵档案:年代久远的历史记录,特别是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名人的有关文字、声像等记录,亦包括漏归档或漏进馆散失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重要档案。

  十六、疑难问题: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能解决而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十七、系统咨询服务:全面介绍馆(室)藏内容、检索工具、汇编史料、参考资料,帮助不能确定查找范围、没有具体查找线索的档案利用者解决查询问题,或为来本馆(室)参观交流人员做导引性介绍。

  十八、治理性保护技术属于抢救性的保护技术措施,包括档案去污、去酸、修裱加固、字迹恢复与显示、杀虫灭菌技术等。再生性保护技术是指对档案信息进行转换、迁移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目前常用的有:翻拍、手工临摹、数字仿真、静电复印、缩微、数字信息转换缩微品、各种载体档案数字化、档案数据异质备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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