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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4号)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现将自治区翻译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翻译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本专业的理论和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业绩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并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出版、发表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著作或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具备指导、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中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专或相当学历,取得高级技师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

  一、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基础地质调查(1:250000区域地质调查或两幅以上联测的1:50000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矿产勘查项目和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同类项目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1:50000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市(厅、局)级矿产勘查项目、市(厅、局)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项目和地质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大型以上矿床勘查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四)在大型矿床勘查工作中被聘为技术骨干,并完成1项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在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参与开发和研制地质矿产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八)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二、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调查、治理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担任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的负责人,编写了设计或报告的相应章节。

  (二)主持完成了中型以上专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中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项目2项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建筑项目、一级建筑勘察工作1项以上,并主编(审)其报告,或在国家级项目中作为二级课题负责人,或主持、完成中型项目、二级建筑物勘察3项以上。

  (四)在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省(部)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完成2项以上地下水3年报、5年报的编写。

  (八)参与开发和研制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九)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三、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之一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1项以上大型项目(含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勘察等级、专业施工一级资质等级的岩土工程)调查、科研、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检测工作之一,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上述工作2项以上。

  (三)主持中型项目(含二级岩土施工项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之一,主编(审)报告4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组织实施相当于一个设区市范围的岩土工程信息系统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六)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负责策划、主持(或主要)编制综合性管理文件,在单位规范化管理中取得明显效果。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四、从事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安全工程、机械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级重点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项目、矿山项目。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复杂机械、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或灾害抢险工程2起以上。

  (三)在大型矿山项目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矿山项目开发论证工作。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五、从事区域海洋地质调查、海洋地质矿产勘查、海洋资源环境地质调查、海洋生态地质调查、海岛及海洋地质遗迹调查、海洋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海洋地质调查项目、勘查项目和海洋地质科研项目的专题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参加同类项目2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市(厅、局)级海洋地质调查、矿产调查或勘查、海洋地质环境评价、海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地质科研等项目 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同类项目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大型以上矿床勘查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四)在大型矿床勘查工作中被聘为技术骨干,并完成1项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在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参与开发和研制海洋地质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八)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六、从事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省(部)级区域物化探、遥感地质调查、重要的物化探工程勘查和遥感调查或相应的科研项目,并主持其中二级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或遥感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在项目中负责某专项技术工作,实际参与了综合研究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

  (三)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或较复杂的专项物化探或遥感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省(部)级项目子课题或中型物化探项目3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对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化探或遥感地质调查项目的数据进行处理、成图、分析研究或推断解释,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相当于一个省范围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七、从事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测试项目或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完成市(厅、局)级以上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测试项目2项以上。

  (三)复杂、疑难样品测试或难选选矿、化学分析、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光谱分析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五)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八、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县级测绘科研、测绘工程项目4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四)市(厅、局)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研发1项以上或县级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研发2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五)大型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中型测绘工程项目4项以上主要完成人。

  (六)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3项以上或中型测绘工程项目5项以上测绘工程设计书、技术总结、工作报告、检查验收报告的撰写者。

  (七)年承担完成3种类型50台以上测绘仪器维修或检测、检定工作,能独立解决其重大技术问题者。

  (八)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研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的完成者,或负责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再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标准2项以上的完成者。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十)省(部)级测绘行业发展规划1项以上或市级基础测绘规划2项以上或县级基础测绘规划4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十一)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九、从事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市(厅、局)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县级以上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项目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研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2项以上的完成者,或负责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再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标准2项以上的完成者。

  (五)主持开发或编制土地管理应用信息系统软件2项以上。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十、从事海洋管理(海洋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市(厅、局)级以上海洋管理、海洋经济、海洋空间管理与利用、政策研究、海洋生态研究与保护、海洋预警预报、海洋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或课题,并在其中负责编写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策划、组织、主持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相当一、二级项目、2项以上大中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或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并为主编制了主要的文件或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持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海洋管理新技术、新产品,并在工作中应用推广。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项目3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项目5项以上的科技管理项目。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

  一、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发现新矿种、新矿物、新的含矿层位或新的矿床类型的主要贡献者。

  (五)中型以上矿床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二、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中型以上水源地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三、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在岩土工程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本专业领域生产中较关键技术问题,并撰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四、从事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安全工程、机械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解决重大机械、孔内故障或事故不少于三起。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五、从事区域海洋地质调查、海洋地质矿产勘查、海洋生态地质调查、海岛及海洋地质遗迹调查、海洋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 1 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发现新矿种、新矿物、新的含矿层位或新的矿床类型的主要贡献者。

  (五)大型以上矿床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六)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省内先进水平。

  (七)海洋地质创新的调查或评价方法的主要贡献者。

  (八)主持完成的省(部)、市(厅、局)级和中型以上矿产勘查、论证项目质量评定为优秀的1项以上或良好的2项以上,主要完成人的项目质量评定为优秀的2项以上或良好的3项以上。

  (九)参加处理较大纠纷或事故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较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十一)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六、从事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现和提交过两次有价值的找矿靶区。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七、从事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通过对分析、测试、鉴定成果的综合分析,提出书面建议并被采纳,对发现中型以上矿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开发、重要地基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四)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八、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省(部)级优质工程奖金奖1项、银奖2项或铜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市(厅、局)级优质工程奖金奖2项以上、银奖3项或铜奖4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五)主持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效益显著的主要完成者。

  (六)主持开发、推广、转化的测绘科技成果2项以上,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测绘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测绘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经市(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八)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本专业领域生产中较关键技术问题,并撰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获得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十一)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九、从事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显著的效益。

  (四)主持或主要完成省部级以上试点改革项目技术工作,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论证)。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十、从事海洋管理(海洋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海洋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成果达到海洋相关行业先进水平。

  (四)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海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成果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作为成果享受人拥有1项以上海洋专利、技术发明。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相当于大、中型项目3项以上的海洋项目或课题,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成果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七)主持或主要完成省部级以上试点改革项目技术工作,成果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论证)。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九)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专业技术培训教材1部,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三、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须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五、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研究)报告2篇以上,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六、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及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在实践中得到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结合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艺)工作总结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证明。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中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奖励中的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三、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四、任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能解决重大难题,成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者。

  第十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技术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从事项目(课题)某一方面技术研究的负责人。

  (三)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四)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五)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六)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县以下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单位。

  (七)项目分类分级

  项目级别是指按项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经费投入规模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所划分的项目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1.国家级项目

  (1)由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由国务院各相关部、局批准下达的项目;

  (3)全国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项目

  (1)由自治区(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

  (2)由自治区(省)科技厅下达的项目;

  (3)由自治区(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

  (4)由自治区(省)相关厅、局下达的的项目;

  (5)由自治区(省)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3.市级项目

  (1)由市级政府和相关职能局下达的项目;

  (2)由市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另外,从项目投入经费的数额大小将项目分为大、中、小三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大型项目:项目经费≥100万元(测绘、物化探专业:≥50万元,岩土专业:≥300万元)。

  中型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岩土专业:≥100万元)。

  小型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

  (注:建设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部委的划分标准执行)

  (八)项目完成人划分:

  1.项目成员组成

  参加并完成项目的人员一般可分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和辅助人员。

  (1)项目负责人:指承担项目的直接领导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各项工作,包括行政、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2)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3)技术骨干:指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某一子课题或专题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具体工作。

  (4)辅助人员: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领导和带领下,承担辅助工作的人员。

  2.项目完成人的划分

  项目完成人按其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分主要完成人和一般完成人两类,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一般完成人指辅助人员。

  (1)主要完成人排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

  (2)主要完成人人数比例:一般按项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数为2至7人。其中,大型项目5至7人,中型项目3至5人,小型项目2至3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注重学习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解决本专业科研、设计、生产、工艺、技术服务或技术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的成绩;结合技术工作实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或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期影响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大专或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具有中专或相当学历,取得中级技师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

  一、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1:250000或1:50000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县级矿产勘查项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项目和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小型以上矿床勘查或小型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三)在中型矿床勘查工作中被聘为技术骨干,并完成1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在区域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1次以上。

  (四)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五)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二、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20万(或1:5万)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小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小型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二)在小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在1项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

  (三)主持完成中型建筑项目、二级建筑物,或大型项目的某子课题,主编(审)了该项目报告。

  (四)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五)曾独立担任县处级地勘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技术合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圆满完成任务。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三、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项以上市(厅、局)级建设项目、一级岩土工程勘查(察)项目或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项目中的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之一。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2项以上二级岩土勘查(察)项目或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项目中岩土工程勘查(察)、设计、治理、施工、监理工作之一。

  (三)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四)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四、从事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安全工程、机械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型以上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项目2项以上。

  (二)在大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施工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三)主持完成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型以上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或科研项目。

  (四)解决较复杂的孔内事故3起以上。

  (五)省(部)级矿山项目设计、施工、科研的主要参加者。

  (六)参加完成市(厅、局)级以上矿山设计、施工、科研任务2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并完成小型以上矿山项目的设计、研究论证工作2项以上。

  (八)在中型以上矿山项目中参加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项目。

  (九)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十)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五、从事区域海洋地质调查、海洋地质矿产勘查、海洋生态地质调查、海岛及海洋地质遗迹调查、海洋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市、局)级及海洋地质调查海洋矿产勘查、海洋生态地质调查、海岛及海洋地质遗迹调查、海洋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和海洋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市、局)级海洋功能区划及专项规划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国家或地方海洋自然资源相关法规立法调研或执法检查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参加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海洋自然资源管理新技术、新产品,并在工作中应用推广。

  (五)承担(完成)过小型海洋、海岸工程地质设计、环境地质评价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六、从事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市(厅、局)级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过2项以上中、小型工程项目或相应级别的项目。

  (三)负责并实际完成某些技术难度较大的物化探或遥感专项技术工作,或担任小型物化探项目负责人2次以上。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之一,完成过2项以上中型以上项目的地球化学填图或普、详查项目的全过程。

  (五)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七、从事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的技术骨干,市(厅、局)及以上地质勘查项目实验测试的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完成市(厅、局)级实验测试、选矿项目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三)较复杂的试验或科研项目2项以上的技术骨干。

  (四)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五)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八、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局)级以上测绘科技、测绘工程项目1项以上。

  (二)参加完成县级测绘科技、测绘工程项目2项以上。

  (三)参加完成县级地理信息应用研发1项以上。

  (四)参加完成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1项以上。

  (五)主要参加完成其他测绘工程项目3项以上。

  (六)主要参加完成测绘工程项目的设计、技术总结、检查1项以上。

  (七)主要参加研发地理信息系统、测绘应用程序1项以上。

  (八)主要参加研发或推广测绘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1项以上。

  (九)年承担完成了2种类型50台以上测绘仪器检定、检修任务、并独立解决其技术难题。

  (十)参加完成市级基础测绘规划1项以上或县级基础测绘规划2项以上。

  (十一)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十二)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九、从事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编制县级以上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2项以上县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研报告、规划设计、具体组织实施的主要完成人。

  (四)县级以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查的初始或更新调查的主要完成人。

  (五)县级以上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的主要完成人。

  (六)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或维护的主要完成人。

  (七)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八)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十、海洋管理(海洋科学)专业。从事海洋管理(海洋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海洋科技、工程、生态环境资源调查、环境监测、生态修复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级以上海洋功能区划及专项规划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洋相关法规立法调研或执法检查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参加过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海洋管理新技术、新产品,并在工作中应用推广。

  (五)承担(完成)过小型以上海洋和海岸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项目、生态环境监测项目。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

  (七)海洋信息系统开发或维护的技术骨干。

  (八)编制市(厅、局)级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参与市(厅、局)级海洋经济、海洋战略、统计核算和产业研究的技术骨干。

  (九)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

  一、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找矿奖、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并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小型以上矿床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二、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资源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三、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岩土工程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四、从事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安全工程、机械工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勘察施工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中型以上探矿工程、岩土钻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编写报告2份以上。

  (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五)小型以上矿山设计、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完成人。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五、从事区域海洋地质调查、海洋地质矿产勘查、海洋生态地质调查、海岛及海洋地质遗迹调查、海洋地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市、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加完成的海洋地质资源环境开发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或解决管理、设计、研究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1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在海洋自然资源综合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一定的创新和突破,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六、从事遥感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勘查成果奖、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项目的实施,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五)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七、从事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土工试验、选矿试验等岩矿测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本专业复杂、疑难项目2项以上,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技术报告2份以上。

  (四)有主持复杂、疑难样品测试或选矿研究项目的经历。

  (五)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六)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七)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八、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局)级优质工程奖铜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参加完成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基础测绘项目,经验收项目质量优良。

  (五)主要参加开发、推广、转化的科技成果1项以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六)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生产中较关键的技术问题,并撰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八)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九)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九、从事土地调查、规划、利用、评价以及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加完成的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明显的效益。

  (四)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五)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十、从事海洋管理(海洋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局)级科技成果奖(含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加完成的海洋开发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参加处理较大纠纷或事故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较显著,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五)参与制定、修订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或企业计量、标准、质量技术法规等,并发布实施。

  (六)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参与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等技术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或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制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围绕本地区、本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等2篇以上,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四、县(县级市、区)以下单位申报人员,结合参与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工作实践及取得的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中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攻关项目,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技术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从事项目(课题)某一方面技术研究的负责人。

  (三)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四)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五)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六)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县以下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单位。

  (七)项目分类分级

  项目级别是指按项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经费投入规模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所划分的项目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1.国家级项目

  (1)由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由国务院各相关部、局批准下达的项目;

  (3)全国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项目

  (1)由自治区(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

  (2)由自治区(省)科技厅下达的项目;

  (3)由自治区(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

  (4)由自治区(省)相关厅、局下达的的项目;

  (5)由自治区(省)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3.市级项目

  (1)由市级政府和相关职能局下达的项目;

  (2)由市级各类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另外,从项目投入经费的数额大小将项目分为大、中、小三类,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大型项目:项目经费≥100万元(测绘、物化探专业:≥50万元,岩土专业:≥300万元)。

  中型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岩土专业:≥100万元)。

  小型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

  (注:建设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部委的划分标准执行)

  (八)项目完成人划分:

  1.项目成员组成

  参加并完成项目的人员一般可分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和辅助人员。

  (1)项目负责人:指承担项目的直接领导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各项工作,包括行政、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2)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工作。

  (3)技术骨干:指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某一子课题或专题的技术指导、技术管理等具体工作。

  (4)辅助人员: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领导和带领下,承担辅助工作的人员。

  2.项目完成人的划分

  项目完成人按其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分主要完成人和一般完成人两类,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一般完成人指辅助人员。

  (1)主要完成人排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

  (2)主要完成人人数比例:一般按项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数为2至7人。其中,大型项目5至7人,中型项目3至5人,小型项目2至3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

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助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知识以及工程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解决本专业一般的技术问题;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撰写论文、专业技术报告或总结。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地质矿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探矿采矿工程、海洋地质、物化探与遥感地质、岩矿测试、测绘地理信息、土地管理(土地科学)、海洋管理(海洋科学)等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中专学历,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自然资源行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或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等。

  二、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程、规范等,或参与编制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项目计划、技术管理规程等。

  三、参与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参与单位重要设备或网络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改造、管理工作,保障设备或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积极履行岗位职责,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成绩。

  六、参与地理信息应用研发工作。

  七、参与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

  八、参与完成自然资源规划、自然资源勘测定界、自然资源调查与评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政策研究、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的权属以及用途范围调查等自然资源项目的实施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参加完成的自然资源项目成果质量较好,其成果经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结合工作实践,独立撰写专业论文、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技术总结等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

  第九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数)。如:1年以上含1年。

  三、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职改办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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