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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56号)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7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全面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创造性的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等关键技术难题;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工作业绩突出;学术造诣高,出版和发表体现高水平的专业著作或论文,或撰写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具备指导、培养研究生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本学科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者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工程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认可。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3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2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1项以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制(已正式发布)。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3项以上新产品的研制、设计,获得省级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认可。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4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经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认可。

(六)完成的专业技术成果,经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或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七)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重大技术性难题,并经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审定认可。

二、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实践应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为:

(一)从事建筑学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主持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二)从事土木工程、工业和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并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三)从事地质与岩土工程专业勘察、设计、测试监测、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咨询监理等工作。

(四)从事建筑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艺术与装饰等专业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二级工程以上)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五)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地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参编过2项以上地市级总体城市设计。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中小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编制过2项以上县级或以上总体城市设计。

3.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总体规划。

(六)从事风景园林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100公顷及以上城市公园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3.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型风景园林工程,或1项大型和3项以上中型风景园林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中型风景园林工程以上)。

4.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5项以上中型以上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等工作的全过程。

(七)从事燃气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或4项以上二级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工作。

(八)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等专业相关的建设工程经济分析与评价、概预算、建筑安全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5项以上一级或8项以上二级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并通过验收。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二级工程以上)全过程管理工作。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3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累计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的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论证,房屋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4项以上,或房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1项及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3项以上,或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累计建筑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

(九)从事建筑机械与自动化专业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产品的主要研究、设计制造工作,并应用于国家级重点工程。

2.主持完成3项以上产品方案的制定及研制工作,并分别应用于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主持完成4项以上产品方案的制定及研制工作,并分别应用于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

(十)从事建筑建材专业设计、生产、应用、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项目建筑材料专业的设计、生产、检测等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的编制。

(十一)从事绿色建筑专业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中与绿色建筑专业相关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三星,或3项以上二星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绿色建筑技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十二)从事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建筑热工、建筑声学、建筑光学、风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热物理学、建筑材料热工学等专业工作的设计、施工、运行、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3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二级工程以上)的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

(十三)从事建筑工程测量与测绘专业技术应用、咨询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和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6项以上二级工程以上)的与测量技术相关专业相关的技术应用工作。

(十四)从事市政道路与桥梁、市政轨道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道路桥梁的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长隧道2项以上,或3项以上中隧道工程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全过程。

3.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2项以上轻轨工程、地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规划3项以上。

(十五)从事市政给水排水和城市污水专业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咨询、监理,或可行性报告、技术报告编写等工作。

(十六)从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相关的城市防洪工程,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排涝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工作的规划、设计、 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及3项以上二级市政公用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全过程。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技术工作,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经同行专家认定,效果良好,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十七)从事市政绿化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路30km以上的市政绿化设计,或非主、次干路累计60km以上建设项目的市政绿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或10项以上小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或在3个以上大型市政工程项目中负责绿化子项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十八)从事市政照明专业相关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园林景观工程的照明等工作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5项以上城市主干道、大型桥梁隧道、大型城市园林景观项目的照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全过程。

(十九)从事水工结构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和3项以上中型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学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奖励的获得者;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国家级优秀设计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3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和市(厅)级优质工程奖3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三),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有效证明)。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创新意识强,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广西名牌产品2个以上。

六、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或鉴定,或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4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排名前五)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定额并发布实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国家标准规范、国家级工法、国家定额1项以上,或行业标准规范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4项以上。

(二)完成地方标准规范被评为年度广西重要技术标准项目。

(三)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完成地方标准规范2项以上。

八、在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对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生产技术措施的实施、重要产品质量的提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重点工作起到关键性作用,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提供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的有效证明)。

九、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解决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本人完成编著50%以上,且不少于5万字)。

二、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l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3篇以上(需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四、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结合本人负责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现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励的获得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荣获国家级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软件、优秀标准文件、优秀工程)、优质工程以及其它科技成果的项目主要技术骨干(第一完成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三)任省(自治区)、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2项以上,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获省(自治区)、部级以上表彰者(以证书为准)。

(四)主持完成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其研究成果具有开拓性,创新成果突出,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地位,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五)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规范2项以上或行业标准规范4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二、取得大专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三、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提前1年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中所述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均包含取得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职称。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评审工作实行评审、答辩相结合的考评办法。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三)项目的“负责人”和“主持人”是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部分主要工作并解决关键问题;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是指负责建设工程、科研项目某一专业或方面的全面技术或管理、研究工作的人员;“技术骨干”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等。

(四)“鉴定认可”是指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或验收等鉴别或评定确定认可、采用数据或发布实施,并有相应证明材料。

(五)“疑难技术问题”指本专业领域中起关键性作用的专业技术问题。

(六)“科学技术奖”主要指国家级、省部级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别贡献奖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的《社会科技奖励奖目录》中建设工程领域范围内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茅以升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

(七)“优秀设计奖”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评选的行业优秀设计奖,包括规划、设计、勘察、咨询等专业奖项,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级别。

(八)“优质工程奖”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评选的行业优质工程奖。包括工程施工、安装、装饰及专业类奖项,涉及质量、安全、科技等,分为国家级(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省(部)级、市(厅)级等级别。优质工程奖的获奖人员,以报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为准(属于不需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安装类项目其施工单位主要人员以业主方出具的证明为准)。

(九)同一个工程项目取得多个奖项的,取其中最高层次的奖项作为参评奖项。

(十)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学术期刊必须具有“CN”或“ISSN”刊号,不含增刊。

(十一)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和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列出的期刊。

(十二)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指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在县级及县级以下人事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本评审条件中的县级不包含地级市下辖的城区。

(十三)根据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为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小型工程三类。本评审条件中,一级工程与大型项目相对应,二级工程与中型项目相对应,三级工程与小型项目相对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或著作,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满足以上学历之一,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科学研究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为编制人员参加了国家级或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参加了省(部)级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定额(已正式发布)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实践应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为:

(一)从事建筑学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二)从事土木工程、工业和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二级工程,并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3.担任一级(甲级)建筑施工、安装、监理企业技术科(室)、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

4.作为项目主要检测人员和报告审批人,完成10项以上一、二级工程项目(其中一级项目不少于5项)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同时以上项目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漏报、瞒报等不良情况。

(三)从事地质与岩土工程专业勘察、设计、测试监测、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岩土工程,或1项一级岩土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岩土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咨询监理等工作。

(四)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等专业设计、施工及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五)从事暖通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工业或一级民用建筑工程供热、通风和中央空调系统的施工、监理等工作。

(六)从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专业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综合布线系统及其它4个子系统以上工程的安装、施工、监理等工作。

(七)从事建筑艺术与装饰专业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八)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地级市以上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完成2项以上县级或以上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编过5项相当于居住小区级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九)从事风景园林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风景园林工程,或1项大型风景园林工程及2项以上中型风景园林工程。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中、小城市的市域风景旅游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小型风景区规划的编制,或5项以上中小型公园、绿地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十)从事燃气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城市燃气工程,或1项一级城市燃气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城市燃气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主持编制了主要设计、施工、监理文件。

2.担任城市大型燃气厂技术科(室)负责人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一)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等专业相关的建设工程经济分析与评价、概预算、建筑安全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一、二级工程6项以上,或三级工程10项以上的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8项以上三级工程)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全国统一或地区统一、行业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3.作为项目安全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4.担任一级(甲级)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技术科(室)、安全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无重大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3项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要完成人完成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累计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

6.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营销策划并取得良好效益,房屋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项以上,或房屋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及房屋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销策划累计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

7.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论证,房屋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项以上,或房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及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项以上,或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累计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

8.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用地规模在10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或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项以上,或用地规模在3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3项以上,或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规模累计在10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

(十二)从事建筑机械与自动化专业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省级大型工程新建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的制定、设计、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并应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

3.主持完成3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并应用于市级以上重点工程。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5.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或3项以上二级大中型建筑机械的施工、管理等工作。

(十三)从事建筑建材专业设计、生产、应用、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建筑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标准编制3项以上。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项目建筑材料专业的设计、生产、检测等工作。

(十四)从事绿色建筑专业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三星或2项以上二星工程项目,并参加过与绿色建筑技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3.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相当二级以上工程的方案咨询、模拟分析、运营管理等技术服务全过程。

(十五)从事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建筑热工、建筑声学、建筑光学、风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热物理学、建筑材料热工学等专业工作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的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

(十六)从事建筑工程测量与测绘专业技术应用、咨询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担任过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3项以上二级工程,或6项以上二级工程(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4项以上二级工程)的与测量技术专业相关的技术应用工作。

(十七)从事市政道路与桥梁、市政轨道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累计15km以上,或非主、次干路累计40km以上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全过程。

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大型城市桥梁2项以上或大型城市桥梁1项和中型城市桥梁2项以上,或5项以上小型城市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全过程。

3.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长隧道1项以上或中隧道2项以上,或5项以上短隧道工程的设计、施工或监理全过程。

4.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1项以上轻轨工程、地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5.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规划2项以上。

(十八)从事市政给水排水和城市污水专业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2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中负责子项的建设的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

2.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以上中型给水工程的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的等工作,或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

3.担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企业技术科(室)负责人3年以上或中型企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九)从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相关的城市防洪工程,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排涝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工作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承担3项以上二级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作为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技术工作,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经同行专家认定,效果良好,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十)从事市政绿化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路15km以上的市政绿化设计,或非主、次干路累计40km以上建设项目的市政绿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或10项以上小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或在2项以上大型市政工程项目中负责绿化子项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二十一)从事市政照明专业相关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园林景观工程的照明等工作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0项以上城市主次干道、中型桥梁隧道、城市园林景观项目的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二十二)从事水工结构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中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解决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2项以上,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3.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小型工程项目3项以上的施工,较好地完成任务。

4.获得监理工程师证、并作为监理工程师主持过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4项以上小型项目的监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企事业单位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员,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扎实的工艺理论知识,突出的综合操作技能,代表本地区或本企事业单位参加省(部)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提出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亲自主导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优秀设计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

四、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成果达到市(厅)级先进水平,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解决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技术问题2项以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在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检测等生产和技术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等),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被采用。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国家、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办法1项及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十、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十一、企事业单位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2个条件:

(一)市(厅)级以上“高技能突出人才”等职业技能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推广等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果,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本人完成编著50%以上,且不少于3万字)以上。

二、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获得上级主管单位或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四、在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有参与为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获得上级主管单位或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要求,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2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荣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荣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软件、优秀标准文件、优秀工程)、优质工程以及其它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任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成绩显著,获省(自治区)、部级表彰者(以证书为准)。

四、专业技术(技能)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排名前3名)。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六、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提前1年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述高级工程师职称,均包含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职称。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分别申报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建筑专业设计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建筑师职称,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与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城市规划师职称,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三)项目的“负责人”和“主持人”是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部分主要工作并解决关键问题;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是指负责建设工程、科研项目某一专业或方面的全面技术或管理、研究工作的人员;“技术骨干”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等。“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四)“鉴定认可”是指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或验收等鉴别或评定,确定认可、采用数据或发布实施,并有相应证明材料。

(五)“疑难技术问题”指本专业领域中起关键性作用的专业技术问题。

(六)“科学技术奖”主要指国家级、省部级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别贡献奖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的《社会科技奖励奖目录》中建设工程领域范围内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茅以升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

(七)“优秀设计奖”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评选的行业优秀设计奖,包括规划、设计、勘察、咨询等专业奖项,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级别。

(八)“优质工程奖”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评选的行业优质工程奖。包括工程施工、安装、装饰及专业类奖项,涉及质量、安全、科技等,分为国家级(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省(部)级、市(厅)级等级别。优质工程奖的获奖人员,以报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为准(属于不需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安装类项目其施工单位主要人员以业主方出具的证明为准)。

(九)同一个工程项目取得多个奖项的,取其中最高层次的奖项作为参评奖项。

(十)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学术期刊必须具有“CN”或“ISSN”刊号,不含增刊。

(十一)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是指全国或省(部)级或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组织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专业工种专项技术(技能)竞赛。

(十二)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指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在县级及县级以下人事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本评审条件中的县级不包含地级市下辖的城区。

(十三)根据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为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小型工程三类。本评审条件中,一级工程与大型项目相对应,二级工程与中型项目相对应,三级工程与小型项目相对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满足以上学历之一,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从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全过程。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二)作为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并有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为编制人员参加了1项以上省部级技术标准,定额、规程(已正式发布)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实践应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为:

(一)从事建筑学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1项二级工程及2项以上三级工程,或4项以上三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二)从事土木工程、工业和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1项二级工程及2项以上三级工程,或4项以上三级工程的设计工作。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二级工程或2项以上三级工程的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

3.作为项目主要检测人员,完成5项以上一、二级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同时以上项目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漏报、瞒报等不良情况。

(三)从事地质与岩土工程专业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一级岩土工程,或2项以上二级岩土工程,或3项以上三级岩土工程项目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

(四)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等专业设计、施工及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1项二级工程及2项以上三级工程,或4项以上三级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五)从事暖通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六)从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等专业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综合布线系统及其它2个子系统以上的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等工作。

(七)从事建筑装饰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公共建筑二级工程,或2项以上公共建筑三级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八)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总体城市设计中的综合工作,或独立完成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如综合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等)。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相当于上述规模的开发区、各类园区等的总体规划或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居住小区级规模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九)从事风景园林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区域的风景旅游规划,省、市级风景区规划,城市或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等工作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市级或2项以上居住区级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或完成3项以上小游园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作为主持人完成3项以上小型或相当规模项目的实施。

4.在居住区公园、园林苗圃、花圃负责园林植物生产、养护管理3个生产年度以上。

(十)从事燃气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中型以上城市燃气建设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中型可行性研究(或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3.曾在大型工程项目全过程中负责完成某子项的设计(或施工、监理),或作为主持人完成1项小型工程设计(或施工、监理),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施工验收)通过。

4.担任大型城市燃气厂生产车间负责人工作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一)担任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等专业相关的建设工程经济分析与评价、概预算、定额的制定、建筑安全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某一分支一、二级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审和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参加过全省统一定额等计价依据的编制和管理。

3.作为项目安全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1项二级工程及2项以上三级工程,或4项以上三级工程的项目建设全过程。

4.担任三级(乙级)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技术科(室)、安全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无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参加完成2项以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或参加完成3项以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或参加完成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累计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6.参加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营销策划并取得良好效益,房屋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项以上,或房屋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3项以上,或参加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营销策划累计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

7.参加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论证,房屋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项以上,或房屋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3项以上,或参加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累计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

8.参加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1项以上,或用地规模在3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累计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十二)从事建筑机械与自动化专业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并应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或完成2项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并获得省级相应行业协会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并获得推广应用。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二级以上工程,或1项二级工程及2项三级工程,或4项三级工程的建筑机械的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工作。

(十三)从事建筑材料专业设计、检测、生产、应用、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建筑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标准编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二级以上工程,或1项二级工程及2项以上三级工程,或4项以上三级工程项目建筑材料专业的设计、生产、检测等工作。

(十四)从事绿色建筑专业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二级以上工程,或1项二级工程及2项以上三级工程,或4项以上三级工程,并参加过与绿色建筑技术有关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二级以上工程,或1项二级工程及2项以上三级工程,或4项以上三级工程的方案咨询、模拟分析、运营管理等技术服务全过程。

(十五)从事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建筑热工、建筑声学、建筑光学、风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热物理学、建筑材料热工学等专业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二级以上工程,或1项二级工程及2项以上三级工程,或4项以上三级工程的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

(十六)从事建筑工程测量与测绘专业技术应用、咨询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二级以上工程,或1项二级工程及2项以上三级工程,或4项以上三级工程的与测量技术专业相关的技术应用、咨询管理等工作。

(十七)从事市政道路与桥梁、市政轨道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城市道路累计15km以上的线路设计或路基、路面设计,或承担过城市道路累计5km以上项目的施工或监理全过程,或累计完成2平方公里以上的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工作。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城市桥梁设计、施工或监理全过程,或1项以上轻轨工程、地铁工程、隧道工程、公用交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十八)从事市政给水排水和城市污水专业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设计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小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大型工程设计项目中某一子项设计全过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4.担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生产车间负责人工作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九)从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相关的城市防洪工程,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排涝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等工作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或2项以上二级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二十)从事市政绿化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道路主、次干路10km以上的市政绿化设计,或非主、次干路累计20km以上建设项目的市政绿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或5项以上小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或在一个大型市政工程项目中负责绿化子项的建设全过程。

3.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以上主要技术负责人,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在推进技术进步和提高工程质量生产中,取得经主管部门审查考核认可的成果。

(二十一)从事市政照明专业相关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园林景观工程的照明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6项以上城市主次干道、中型桥梁隧道、城市园林景观项目的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二十二)从事水工结构规划、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过大、中型项目(大、中型电站、跨县电网等)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过大、中型项目中的专业主设人,参与编制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任务书。

2.参加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2项以上的主持人。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的工程施工,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4.参加过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5.作为监理员参加过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的监理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七条 业绩(获奖)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

二、获得市(厅)级优秀设计奖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四、参加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

五、担任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成果达到市(厅)级先进水平,经县(处)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2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在本地区(市)、本系统(省)有较大影响,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七、解决建设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技术问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八、在建筑设计规划、施工、安装、监理、测试、检测等生产和技术管理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等),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九、参与编制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法规1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十、企事业单位取得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厅)级以上技能大赛个人三等奖1项以上。

(二)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推广等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突破并取得一定成果,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1部(本人完成编著15%以上且不少于1万字)以上。

二、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

三、完成技术工作报告、设计文件、检验文件2篇(独立或第一执笔人,原始件)。

四、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主要参与编制者(1个)或企业标准、规范的主要参与编制者(2个)。

五、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人参与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工作实践及取得的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3000字以上,并提供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六、作为骨干技师,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并提供相关证明。

七、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一、取得现职称以来,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初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且取得初级职称以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地市、厅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二)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

(三)担任省(部)级审定批准的科研课题、攻关项目成绩显著的主要设计者或技术负责人。

(四)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成绩,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二、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提前一年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述工程师职称,均包含建筑师、城市规划师职称。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分别申报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和工程师职称(从事建筑专业设计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筑师职称,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与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城市规划师职称,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职称)。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三)项目的“主持人”是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部分主要工作并解决关键问题;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四)“鉴定认可”是指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或验收等鉴别或评定,确定认可、采用数据或发布实施,并有相应证明材料。

(五)“疑难技术问题”指本专业领域中起关键性作用的专业技术问题。

(六)“科学技术奖”主要指国家级、省部级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别贡献奖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确认的《社会科技奖励奖目录》中建设工程领域范围内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茅以升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奖、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

(七)“优秀设计奖”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评选的行业优秀设计奖,包括规划、设计、勘察、咨询等专业奖项,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级别。

(八)“优质工程奖”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评选的行业优质工程奖。包括工程施工、安装、装饰及专业类奖项,涉及质量、安全、科技等,分为国家级(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省(部)级、市(厅)级等级别。优质工程奖的获奖人员,以报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为准(属于不需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安装类项目其施工单位主要人员以业主方出具的证明为准)。

(九)同一个工程项目取得多个奖项的,取其中最高层次的奖项作为参评奖项。

(十)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学术期刊必须具有“CN”或“ISSN”刊号,不含增刊。

(十一)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是指全国或省(部)级或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组织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专业工种专项技术(技能)竞赛。

(十二)县级以下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指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在县级及县级以下人事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本评审条件中的县级不包含地级市下辖的城区。

(十三)根据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建设行业的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为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小型工程三类。本评审条件中,一级工程与大型项目相对应,二级工程与中型项目相对应,三级工程与小型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住房城乡建设行业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注重学习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程专业一般的技术问题;能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撰写本人所完成项目的工作总结或论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满足以上学历之一,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条件

一、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课题或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二)参与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参与各级技术标准,定额、规程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从事建设工程或相关领域各专业实践应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符合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为:

(一)从事建筑学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的建筑设计工作。

(二)从事土木工程、工业和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结构等专业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等工作。

2.参与完成3项以上二级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同时以上项目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漏报、瞒报等不良情况。

(三)从事地质与岩土工程专业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参与完成1项以上相当三级岩土工程项目测试、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

(四)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等专业设计、施工及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工作。

(五)从事暖通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的供热、通风、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六)从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等专业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参与完成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综合布线系统及其它子系统的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等工作。

(七)从事建筑装饰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等工作。

(八)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专业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总体城市设计中的综合工作。

2.参与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相当于上述规模的开发区、各类园区等的总体规划或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如综合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等)。

3.参与完成1项以上居住小区级规模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九)从事风景园林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生产、应用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区域的风景旅游规划,省、市级风景区规划,城市或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等工作。

2.参与完成区级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或小游园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参与在居住区公园、园林苗圃、花圃负责园林植物生产、养护管理1个生产年度以上。

(十)从事燃气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小型城市燃气项目建设。

2.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可行性研究(或施工组织设计)工作。

(十一)担任建筑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等专业相关的建设工程经济分析与评价、概预算、定额的制定、建筑安全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等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本专业某一分支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编审和管理,任务完成较好。

2.参与1项以上三级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3.参与完成单宗房地产征收评估项目工作。

4.参与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策划、经营或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从事建筑机械与自动化专业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

2.参与完成1项以上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3.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并获得推广应用。

4.参与完成大中型建筑机械的设计、生产等工作。

5.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的建筑机械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工作。

(十三)从事建筑材料专业设计、检测、生产、应用、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建筑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标准编制。

2.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建筑材料专业的设计、生产、检测等工作。

(十四)从事绿色建筑专业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中与绿色建筑技术有关的工作。

2.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的方案咨询、模拟分析、运营管理等技术服务。

(十五)从事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建筑热工、建筑声学、建筑光学、风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热物理学、建筑材料热工学等专业工作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中与建筑物理专业相关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

(十六)从事建筑工程测量与测绘专业的工程技术应用、咨询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工程中与测量技术专业相关的技术应用、咨询管理等工作。

(十七)从事市政道路与桥梁、市政轨道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城市道路的线路设计或路基、路面设计,或城市道路项目的施工或监理,或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参与完成城市桥梁、轻轨工程、地铁工程、隧道工程、公用交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十八)从事市政给水排水和城市污水专业设计、施工、咨询、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设计。

2.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或施工组织设计。

3.参与完成大型工程设计项目中某一子项设计工作,或1项以上小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4.参与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生产车间的管理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十九)从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相关的城市防洪工程、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排涝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完成1项以上三级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二十)从事市政绿化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城市道路主、次干路的市政绿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3.参与园林绿化企业技术和管理工作1年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十一)从事市政照明专业相关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园林景观工程的照明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完成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城市园林景观项目的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二十二)从事水工结构专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水工结构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参与编制水工结构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任务书。

2.参与完成水工结构项目的工程施工,参加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

3.参加水工结构项目的监理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结合工作实践,独立撰写专业论文、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技术总结等1篇以上,字数2000字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述助理工程师职称,均包含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职称。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分别申报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和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建筑专业设计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建筑师职称,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与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城市规划师职称,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指的初级,是指助理级职称(不含员级)。

(二)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三)本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课题等级,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省(市)、部委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四)“鉴定认可”是指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或验收等鉴别或评定,确定认可、采用数据或发布实施,并有相应证明材料。

(五)根据现行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为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小型工程三类。本评审条件中,一级工程与大型项目相对应,二级工程与中型项目相对应,三级工程与小型项目相对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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