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1.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
2.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区通用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3.广西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4.附录
附件下载:附件1-4.doc
附件1
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
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二、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三、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
四、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
五、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的;
六、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学历、资历及其他基本条件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考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医疗类、护理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执业范围申报相应专业,申报单位应与主要执业地点相一致;药学类、技术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单位应与工作单位相一致。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考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二)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并满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市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桂卫人发〔2019〕7号)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医师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在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不含非卫生系统单位)、妇幼保健院工作的医师,须满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市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桂卫人发〔2019〕7号)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医师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第四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相应专业指与所报考的专业科目相对应的学历专业。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本条件所称“资历”包含单位内部聘用。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壮医中级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壮医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执行。
附件1-1
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壮医中级职称
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法规,注重学习和了解本专业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工作业绩较突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住院医师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壮医专业技术工作,申报壮医主治医师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当年发生医疗差错责任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壮医中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壮医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三、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壮医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四、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壮医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
五、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壮医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六、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壮医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七、无相应专业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壮医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及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不含《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中医(壮医)专业;从事壮医相关诊疗活动。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壮医医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和研究中,了解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有一定的本专业实践经验,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根据申报专业及实际工作情况,提供以下反映专业技术能力的量化表:本人在任期内完成的病人救治工作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本人在任期内应用壮医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本人在任期内开展的壮医技术(业务)量化表(经单位审核)。
三、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不含非卫生系统单位)、妇幼保健院医师,申报壮医中级职称的,须按相关规定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提交《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或《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壮医中级职称的人员,须提供取得壮医医师资格以来的个人业务自传1份和壮医诊疗病案分析3份。
第九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的,可申报全区卫生系列壮医中级职称评审,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的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2
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区通用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附件2—1
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西医内科类专业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一、医疗类范围为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传染病、风湿病、肿瘤内科、普通内科、结核病、老年医学、精神病、全科医学、心电图、心理学等17个学科专业。
二、心电图、心理学等2个学科专业同时设置技术类职称。
上述专业可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及其他基本条件
一、学历资历
(一)副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满7年。
(二)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三)副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或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四)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考试通过后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须满足本评审条件的其他要求。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二、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工作量及专业能力考试要求
(一)任现职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考试专业科目与申报专业、申报职称的层级相对应,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成果条件
一、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对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无病房的科室,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2.有病房的科室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见附表2。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病案不重复)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医学技术专业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市厅级科技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3)省部级以上教学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4)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有排名者)。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者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二、主任医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对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无病房的科室,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2.有病房的科室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见附表2。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病案不重复)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医学技术专业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省部级科研课题结题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3)市厅级科研课题结题或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国家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5)省部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6)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或教学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限前5名或主要起草人)。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者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本学科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3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三、副主任技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3份申报人员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不同年度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年度计算以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不重复)。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市厅级科技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3)省部级以上教学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4)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有排名者)。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四、主任技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3份不同年度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年度计算以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或针对本专业的质量改进(PDCA)案例报告,参与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分析整改和小结,有代表水平的性能验证报告等(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不重复)。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省部级科研课题结题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3)市厅级科研课题结题或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国家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5)省部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6)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或教学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限前5名或主要起草人)。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本学科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3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受聘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及本评审条件其他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正高级职称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有证书),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3.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
(二)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受聘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市厅级授予的专家称号。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4年的,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二、受聘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及本评审条件其他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提前1年申报:
(一)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的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
(二)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特岗全科医师。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本条件中所规定的“资历”包含单位内部聘用。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报自治区卫生系列相应专业及层级的高级职称,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送评。按本条件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证书(通称“全区通用”),可在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依据。
三、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申报高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的,经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直接取得相应的高级职称,具体事宜在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只能选择1个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五、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38号)同时废止。
六、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七、本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在本条件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及材料提交要求见附录。
附表1—1
内科专业晋升副主任/主任医师工作量要求
专业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临床专业 |
非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 单元 | 400 | 600 | 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 内分泌、血液病、传染病、风湿病、肿瘤内科、普通内科等, 对有病房的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精神病可参照此执行。 |
出院人数(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1000 | 1000 | ||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 单元 | 500 | 800 | 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精神病 | |
手术/操作人次 | 人次 | 内镜5000 | 内镜5000 | 消化内科 | |
支气管镜200 | 支气管镜200 | 呼吸内科 | |||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 单元 | 200 | 300 | 结核病 | |
出院人数(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800 | 800 | ||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 单元 | 400 | 600 | ||
手术/操作人次 | 人次 | 支气管镜150 | 支气管镜150 | ||
签发检查 报告份数 | 份 | 4000 | 4000 | 心电图 | |
非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 心理咨询 | 人次 | 1000 | 600 | 心理学 |
心理治疗 | 例数 | 100 | 100 | ||
被督导案例 | 例数 | 50 | |||
督导案例 | 例数 | 30 |
注:
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半天(4小时)接诊不少于15位为1个有效单元。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
2.肾内科学专业透析工作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计算;传染病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时间和会诊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3.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4.内镜诊疗5000人次(含内镜下治疗手术,晋升副主任医师至少500例,晋升主任医师至少800例,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消化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5.呼吸内镜诊疗200人次(含呼吸内镜下检查与治疗,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呼吸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6.心血管内科学和神经内科学及其他有介入治疗的专业可参照手术为主临床专业执行。
7.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8.心理治疗以完整案例数计算;心理治疗或咨询理论掌握和处理实际案例的水平的实际工作证据;根据该学科情况增加评价指标:包括处理病种,使用理论和技术,疑难病例,督导情况,质量安全等。
附表1—2
内科专业晋升副主任/主任技师工作量要求
专业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专业 |
医技 | 工作时间 | 周 | 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 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 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 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 心电图、心理学 |
签发检查 报告份数 | 份 | 4000 | 4000 | 心电图 | |
心理咨询 | 人次 | 1000 | 600 | 心理学 | |
心理治疗 | 例数 | 100 | 100 | ||
被督导案例 | 例数 | 50 | |||
督导案例 | 例数 | 30 |
注:
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
2.(心理学):心理治疗以完整案例数计算。
附表2
内科专业晋升主任/副主任医师评价指标
评价维度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计算方法 |
技术 能力 | 出院患者病种 范围和例数 | 基本病种 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 中覆盖的基本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基本病种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 覆盖基本病种数/本专业基本病种总数×100% |
基本病种 诊疗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基本病种出院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 基本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 ||
疑难病种 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 覆盖的疑难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疑难病种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 覆盖疑难病种数/本专业疑难病种总数×100% | ||
疑难病种 诊疗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种出院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 本专业疑难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 ||
技术 能力 | 出院患者手术 难度和例数 | 基本手术 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 (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 (或操作)患者覆盖基本手术种类数/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总数×100% |
基本手术 人次数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 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 ||
疑难手术 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 (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疑难手术(含操作)种类数的比重。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 (或操作)患者覆盖疑难手术种类数/本专业疑难手术种类总数×100% | ||
疑难手术 人次数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 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 ||
质量 安全 | 并发症 发生率 | 出院患者 并发症发生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 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例数 占同期医师诊治的出院人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 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 而发生并发症的人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所有出院人数×100% |
资源 利用 | 平均 住院日 | 平均住院日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 占用总床日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
患者 管理 | 次均费用 | 住院患者 次均费用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费用。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 患者总住院费用/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
注:手术人次计算:患者在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在1次手术中涉及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次统计。
附件2—2
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西医外科类专业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类范围为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麻醉学、疼痛学、男性科等12个学科专业。
上述专业可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及其他基本条件
一、学历资历
(一)副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满7年。
(二)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考试通过后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须满足本评审条件的其他要求。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二、申报人应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工作量及专业能力考试要求
(一)任现职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考试专业科目与申报专业、申报职称的层级相对应,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成果条件
一、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申报人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对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无病房的科室,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2.有病房的科室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见附表2。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病案不重复)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医学技术专业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市厅级科技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3)省部级以上教学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4)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有排名者)。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者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二、主任医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对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无病房的科室,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2.有病房的科室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见附表2。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病案不重复)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医学技术专业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省部级科研课题结题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3)市厅级科研课题结题或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国家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5)省部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6)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或教学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限前5名或主要起草人)。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者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本学科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3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受聘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及本评审条件其他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正高级职称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有证书),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3.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
(二)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卫机构工作,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受聘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市厅级授予的专家称号。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4年的,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二、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受聘现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可提前1年申报。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本条件中所规定的“资历”包含单位内部聘用。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报自治区卫生系列相应专业及层级的高级职称,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送评。按本条件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证书(通称“全区通用”),可在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依据。
三、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申报高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的,经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直接取得相应的高级职称,具体事宜在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只能选择1个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五、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38号)同时废止。
六、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七、本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在本条件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及材料提交要求见附录。
附表1
外科专业晋升副主任/主任医师工作量要求
专业 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临床专业 |
非手术为 主临床专业 |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 单元 | 400 | 600 | 有病房的疼痛学、男性科参照此执行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1000 | 1000 | ||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 单元 | 500 | 800 | 疼痛学、男性科 | |
手术/操作人次 | 人次 | 300 | 250 | 有病房的疼痛学、男性科参照此执行 | |
手术为主 临床专业 |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 单元 | 400 | 500 | 普通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 |
300 | 400 | 胸心外科、神经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 |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400 | 500 | 胸心外科、神经外科、烧伤外科 | |
1500 | 2000 | 普通外科、骨外科 | |||
600 | 1000 | 胸心外科、泌尿外科、肿瘤外科、小儿外科 | |||
手术为主 临床专业 | 出院患者 手术/操作人次 | 人次 | 800 | 1000 | 普通外科、骨外科、整形外科 |
400 | 500 | 胸心外科(胸外)、泌尿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 | |||
200 | 300 | 胸心外科(心外)、神经外科、烧伤外科 | |||
其他临床专业 | 参与诊疗患者人数 | 人次 | 1500 | 1000 | 麻醉学、疼痛学 |
注:
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半天(4小时)接诊不少于15位为1个有效单元。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
2.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附表2
外科专业晋升主任/副主任医师评价指标
评价维度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计算方法 |
技术 能力 | 出院患者病种 范围和例数 | 基本病种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 覆盖的基本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基本病种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 覆盖基本病种数/本专业基本病种总数×100% |
基本病种诊疗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基本病种出院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基本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 ||
疑难病种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 覆盖的疑难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疑难病种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 覆盖疑难病种数/本专业疑难病种总数×100% | ||
疑难病种诊疗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种出院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疑难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 ||
技术 能力 | 出院患者手术 难度和例数 | 基本手术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 种类数占所有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 患者覆盖基本手术种类数/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总数×100% |
基本手术人次数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基本手术 (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 ||
疑难手术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 种类数占所有疑难手术(含操作)种类数的比重。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 患者覆盖疑难手术种类数/本专业疑难手术种类总数×100% | ||
疑难手术人次数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 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 ||
质量 安全 | 并发症 发生率 | 出院患者并发症 发生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 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 生并发症的例数占同期医师诊治的出院人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者施行 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人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所有出院人数×100% |
资源 利用 | 平均 住院日 | 平均住院日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 占用总床日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
患者 管理 | 次均费用 | 住院患者次均费用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费用。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 总住院费用/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
注:手术人次计算:患者在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在1次手术中涉及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次统计。
附件2—3
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西医综合类专业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一、医疗类范围为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眼科、耳鼻咽喉科(头颈外科)、皮肤科、放射肿瘤治疗、病理、放射医学、核医学、超声医学、康复医学、临床医学检验、高压氧、急诊医学、重症医学、介入治疗、神经电生理、临床营养等21个学科专业。
二、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放射肿瘤治疗、病理、放射医学、核医学、超声医学、康复医学、临床医学检验、高压氧、介入治疗、神经电生理、临床营养等16个专业同时设置技术类职称。
三、药学类专业为药学(临床)。
上述专业可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及其他基本条件
一、学历资历
(一)副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满7年。
(二)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三)副主任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
(四)主任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
(五)副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或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六)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考试通过后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须满足本评审条件的其他要求。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二、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工作量及专业能力考试要求
(一)任现职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考试专业科目与申报专业、申报职称的层级相对应,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成果条件
一、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对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无病房的科室,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2.有病房的科室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见附表2。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病案不重复)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医学技术专业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市厅级科技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3)省部级以上教学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4)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有排名者)。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者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二、主任医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对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无病房的科室,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2.有病房的科室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见附表2。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病案不重复)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医学技术专业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省部级科研课题结题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3)市厅级科研课题结题或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国家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5)省部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6)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或教学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限前5名或主要起草人)。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者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本学科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3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三、副主任药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
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将药学监护率、药物治疗案例数、业务管理项目数、药品质量报告数、患者安全案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提交3份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不同年度的药学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临床药物治疗案例报告、药物临床研究报告、处方点评报告、病例分析报告、药学监护案例分析报告、药物新制剂研发应用报告、药历等。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药品调剂服务、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用药监测、医院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新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药学专业报告不重复)。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市厅级科技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3)省部级以上教学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4)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有排名者)。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四、主任药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将药学监护率、药物治疗案例数、业务管理项目数、药品质量报告数、患者安全案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提交3份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不同年度的药学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临床药物治疗案例报告、药物临床研究报告、处方点评报告、病例分析报告、药学监护案例分析报告、药物新制剂研发应用报告、药历等。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药品调剂、药品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用药监测、医院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提升药事质控指标案例,新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疑难病例讨论、合理用药分析报告、会诊案例,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推进药事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形成的报告;主持制定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等(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药学专业报告不重复)。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省部级科研课题结题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3)市厅级科研课题结题或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国家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5)省部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6)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或教学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限前5名或主要起草人)。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本学科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3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五、副主任技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提供3份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不同年度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年度计算以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包括病例分析报告、卫生检验方法验证(确认)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不重复)。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市厅级科技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3)省部级以上教学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4)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有排名者)。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六、主任技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提交3份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不同年度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包括病例分析报告、卫生检验方法验证(确认)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或针对本专业的质量改进(PDCA)案例报告,参与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分析整改和小结,有代表水平的性能验证报告等(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不重复)。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省部级科研课题结题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3)市厅级科研课题结题或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国家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5)省部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6)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或教学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限前5名或主要起草人)。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本学科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3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受聘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及本评审条件其他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正高级职称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有证书),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3.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
(二)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受聘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市厅级授予的专家称号。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4年的,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二、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受聘现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可提前1年申报。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本条件中所规定的“资历”包含单位内部聘用。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报自治区卫生系列相应专业及层级的高级职称,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送评。按本条件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证书(通称“全区通用”),可在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依据。
三、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申报高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的,经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直接取得相应的高级职称,具体事宜在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只能选择1个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五、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38号)同时废止。
六、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七、本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在本条件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及材料提交要求见附录。
附表1—1
综合类专业晋升副主任/主任医师工作量要求
类别 | 专业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临床专业 |
临床 | 非手术为主 临床专业 |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 单元 | 400 | 600 | 有病房的皮肤科、康复医学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1000 | 1000 | 有病房的皮肤科、康复医学;放射肿瘤治疗、高压氧、介入治疗 | ||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 单元 | 500 | 800 | 皮肤科、康复医学 | ||
临床 | 手术为主 临床专业 |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 单元 | 400 | 500 | 眼科、耳鼻咽喉科(头颈外科)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1500 | 2000 | 眼科 | ||
600 | 1000 | 耳鼻咽喉科(头颈外科) |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 人次 | 800 | 1000 | 眼科 | ||
400 | 500 | 耳鼻咽喉科(头颈外科) | ||||
临床 | 其他临床专业 | 参与诊疗患者人数 | 人次 | 1500 | 1000 | 重症医学、急诊医学、临床医学检验,神经电生理、临床营养 |
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 份 | 7500 | 5000 | 临床医学检验 | ||
份 | 5000 | 5000 | 放射医学、超声医学 | |||
份 | 4000 | 4000 | 病理,神经电生理 | |||
份 | 2500 | 3000 | 核医学 | |||
口腔 | 无病房科室 | 门诊工作量 | 单元 | 800 | 800 | 包含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 口腔修复、口腔正畸等5个专业 |
诊疗人次 | 人次 | 3000 | 4000 | |||
有病房科室 | 门诊工作量 | 单元 | 400 | 500 | ||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组长) | 人次 | 350 | 500 |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 人次 | 300 | 400 |
注:
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原则上半天(4小时)接诊不少于15位为1个有效单元。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
2.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3.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中,形态、血液、微生物等亚专业申报条件为参与诊疗患者人次数,临检、生化、免疫等亚专业的申报条件为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附表1—2
综合类专业晋升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工作量要求
专业 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药师 | 晋升主任药师 | 专业 |
药学 | 专业工作时间 | 周 | 晋升周期内,平均每年参加 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 晋升周期内,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 药学 (临床) |
调配处方/医嘱数量 | 张/条 | 晋升周期内调配处方(审方、调配、复核/发药环节之一) 数量不少于10万张或住院医嘱不少于20万条。 | 晋升周期内调配处方(审方、调配、复核/发药环节之一) 数量不少于8万张或住院医嘱不少于16万条。 | ||
处方点评数量 | 张/份 | 晋升周期内点评不少于1万张门急诊处方; 或晋升周期内点评不少于1500份住院医嘱。 | 晋升周期内点评不少于0.8万张门诊处方; 或晋升周期内点评不少于1200份住院医嘱。 | ||
药学门诊数量 | 单元 | 晋升周期内药学门诊不少于200个单元。 | 晋升周期内药学门诊不少于200个单元。 | ||
药物重整数量 | 人次 | 晋升周期内实施药物重整的人次数不少于200人次。 | 晋升周期内实施药物重整的人次数不少于200人次。 | ||
静脉药物配置数量 | 袋 | 晋升周期内参与(审方、摆药、调配、复核环节之一) 静脉药物配置数量不少于2.5万袋。 | 晋升周期内参与(审方、摆药、调配、复核环节之一) 静脉药物配置数量不少于2万袋。 | ||
药学 | 医院制剂数量 | 批次/支、 盒、包、袋 | 晋升周期内参与医院制剂生产、质控、检验(环节之一) 不少于100批次,或不少于4万瓶(支、盒、包、袋)。 | 晋升周期内参与医院制剂生产、质控、检验(环节之一) 不少于80批次,或不少于3万瓶(支、盒、包、袋)。 | 药学 (临床) |
用药监测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 | 例 | 晋升周期内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上报药品 不良反应不少于30例: 或晋升周期内向医疗机构或上级相关部门 上报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不少于30例。 | 晋升周期内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不少于25例: 或晋升周期内向医疗机构或 上级相关部门上报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不少于25例。 | ||
精准用药检测 /用药方案制定数量 | 例 | 晋升周期内完成TDM或基因检测(签发报告)不少于300例; 或解读报告并制定用药方案不少于250例。 | 晋升周期内完成TDM或基因检测(签发报告)不少于250例; 或解读报告并制定用药方案不少于200例。 | ||
药学监护数量 | 人次 | 晋升周期内实施药学监护的人次数不少于150人次。 | 晋升周期内实施药学监护的人次数不少于125人次。 | ||
药物临床试验 (GCP)工作量 | 项目数 | 每年参与GCP项目工作不少于1项; 或晋升周期内参与不少于5项。 | 每年主持或参与GCP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 或晋升周期内参与不少于10项。 | ||
用药教育数量(书面) | 例 | 晋升周期内完成用药教育患者例数不少于150例; 或社区讲座不少于10次。 | 晋升周期内完成用药教育患者例数不少于200例; 或社区讲座不少于15次。 | ||
药学调研和督导次数 | 次 | 对基层开展药学调研和督导不少于5次。 | 对基层药学调研和督导不少于10次。 |
注:
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完成的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附表中专业工作时间为必备项目,其余工作量项目须满足任意两项。
2.药学门诊:药学门诊是指医疗机构开设的由药师为患者提供用药评估、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一系列专业化药学服务的门诊,药师提供药学门诊服务应当书写医疗文书,该文书纳入门诊病历管理。药学门诊半天为1个有效单元。
3.处方点评数量:(1)门急诊处方点评数量是指晋升周期内点评的门急诊处方数、住院患者未在医嘱中的处方数和出院带药处方数,不包括出院患者住院医嘱。处方点评包括整体和专项点评。(2)住院医嘱点评数量是指出院患者住院医嘱点评数按点评的人数(即病历份数)统计,同一患者在同一次住院期间多个医嘱的处方点评,按1人统计。同一份病历被不同专项点评抽选到,可以分开统计。处方点评包括整体和专项点评。
4.药物重整:药物重整是指药师在住院患者入院、转科或出院等重要环节,通过与患者沟通、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了解患者用药情况,比较目前正在使用的所有药物与用药医嘱是否合理一致,给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并与医疗团队共同对不适宜用药进行调整的过程。药师应当建立并书写药物重整记录表,并纳入住院病历管理。
5.药学监护数量:药师可通过药学查房、药物重整、用药教育、药学会诊、用药咨询、制定药学监护计划等形式开展药学监护工作的患者人次数,药师应当书写药学监护记录表或在病历中记录相关工作。
6.主持或参与药物临床试验:主持临床试验指项目负责人(PI)或其授权主要研究者(sub-PI)。参与药物临床试验包括临床试验项目管理(立项审查、合同审核、经费核算、档案管理等)、病例质控;试验用药品调剂、用药及治疗管理,生物样品处置及管理。
7.晋升周期内从事不同岗位的申报人,其工作量可按不同的评价项目累计(按晋升周期内最低工作量为100%计,不同岗位累计完成工作量比例之和需大于等于100%,同一岗位最多提交两项工作量参与累计)。例如某药师申报晋升副主任药师,晋升周期内该药师先后在门诊药师岗位(调配处方8万张、门诊处方点评6000张)、静脉配置药师岗位(参与静脉药物配置7万袋、住院医嘱点评600份)工作,工作量可累计为:评价项目A=处方调配完成百分比(8万张/15万张×100%+静脉配置完成百分比(7万袋/10万袋×100%)=123.3%;评价项目B=处方点评完成百分比(6000张/10000张×100%)+医嘱点评完成百分比(600份/1500份×100%)=100%,以此类推。
8.用药教育是指药师对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普及合理用药知识等药学服务的过程,以提高患者用药知识水平,提高用药依从性,降低用药错误发生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药师应当建立客观、规范、及时、可追溯的用药教育记录。本项目仅适用于承担慢性病防治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申报。
9.药学调研和督导:承担慢性病防治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药学人员以保障基层慢性病药品供应、指导基层药师开展药学服务、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为目的开展的药学调研和督导工作。以药学调研和督导报告的形式体现。本项目仅适用于承担慢性病防治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申报。
附表1—3
综合类专业晋升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工作量要求
专业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专业 |
医技、口腔 | 工作时间 | 周 | 担任主管技师期间,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 时间不少于40周。 | 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不少于35周。 | 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 口腔正畸、康复医学、放射肿瘤治疗、病理、 放射医学、超声医学、核医学、临床医学检验、 神经电生理、高压氧、介入治疗、临床营养等16 个专业 |
医技 | 参与诊疗患者人数 | 人次 | 5000 | 3000 | 康复医学 |
医技 | 参与诊疗患者人数 | 人次 | 1500 | 1500 | 临床医学检验亚专业(形态、血液、微生物等) |
医技 | 参与诊疗患者人数 | 人次 | 1000 | 800 | 高压氧 |
医技 | 参与诊疗患者人数 | 人次 | 1000 | 1500 | 介入治疗 |
医技 | 签发检查报告 | 份 | 5000 | 5000 | 放射医学、超声医学 |
医技 | 签发检查报告 | 份 | 7500 | 5000 | 临床医学检验 |
医技 | 技术工作量:制片、 免疫组化、分子检测等 | 份 | 4000 | 4000 | 病理 |
医技 | 技术操作 | 次 | 4000 | 3000 | 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 |
医技 | 技术操作 | 次 | 600 | 1000 | 放射肿瘤治疗 |
医技 | 技术操作 | 次 | 1000 | 1500 | 核医学 |
医技 | 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 份 | 4000 | 4000 | 神经电生理 |
医技 | 技术操作 | 次 | 5000 | 5000 | 临床营养 |
注:
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
2.工作时间为各专业评审必备条件;参与工作诊疗量根据各专业不同对应不同工作量。
3.临床医学检验、超声医学、放射医学等专业的工作量要求“参与诊疗患者人数”和“签发检查报告数”满足其一即可。
4.临床营养技术操作包括肠内、膳食、肠外、检测(体成分分析、代谢测定等)。
附表2
综合类专业晋升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评价指标
评价维度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计算方法 |
技术 能力 | 出院患者病 种范围和例数 | 基本病种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 覆盖的基本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基本病种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 覆盖基本病种数/本专业基本病种总数×100% |
基本病种诊疗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基本病种出院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 基本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 ||
疑难病种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 覆盖的疑难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疑难病种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 覆盖疑难病种数/本专业疑难病种总数×100% | ||
疑难病种诊疗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种出院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 疑难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 ||
技术 能力 | 出院患者 手术难度和例数 | 基本手术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 (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 患者覆盖基本手术种类数/本专业 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总数×100% |
基本手术人次数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 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 ||
疑难手术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 (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疑难手术(含操作)种类数的比重。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 患者覆盖疑难手术种类数/本专业疑难手术种类总数×100% | ||
疑难手术人次数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 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 ||
质量 安全 | 并发症 发生率 | 出院患者并发症 发生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 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 而发生并发症的例数占同期医师诊治的出院人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 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 人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所有出院人数×100% |
资源 利用 | 平均 住院日 | 平均住院日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占用 总床日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
患者 管理 | 次均费用 | 住院患者次均费用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费用。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 总住院费用/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
注:手术人次计算:患者在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在1次手术中涉及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次统计。
附件2—4
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西医妇产科儿科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一、医疗类范围为妇产科、计划生育、儿科、妇幼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保健等7个学科专业。
二、妇幼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保健等4个学科专业同时设置技术类职称。
上述专业可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及其他基本条件
一、学历资历
(一)副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满7年。
(二)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三)副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或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四)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考试通过后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须满足本评审条件的其他要求。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二、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工作量及专业能力考试要求
(一)任现职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考试专业科目与申报专业、申报职称的层级相对应,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成果条件
一、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对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无病房的科室,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2.有病房的科室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见附表2。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病案不重复)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医学技术专业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市厅级科技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3)省部级以上教学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4)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有排名者)。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者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二、主任医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对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无病房的科室,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2.有病房的科室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见附表2。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病案不重复)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医学技术专业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省部级科研课题结题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3)市厅级科研课题结题或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国家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5)省部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6)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或教学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限前5名或主要起草人)。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者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本学科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3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三、副主任技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提供3份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不同年度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年度计算以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不重复)。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市厅级科技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3)省部级以上教学课题结题前5名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4)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前3名或市厅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有排名者)。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四、主任技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3份不同年度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年度计算以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最能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报告或手术/操作视频(1—2部)或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或针对本专业的质量改进(PDCA)案例报告,参与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分析整改和小结,有代表水平的性能验证报告等(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不重复)。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或教学课题研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国家级科研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
(2)省部级科研课题结题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3)市厅级科研课题结题或科研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国家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
(5)省部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3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
(6)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或教学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4.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限前5名或主要起草人)。
5.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6.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本学科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3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受聘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及本评审条件其他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正高级职称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有证书),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3.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
(二)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受聘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市厅级授予的专家称号。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4年的,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二、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受聘现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可提前1年申报。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本条件中所规定的“资历”包含单位内部聘用。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报自治区卫生系列相应专业及层级的高级职称,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送评。按本条件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证书(通称“全区通用”),可在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依据。
三、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申报高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的,经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直接取得相应的高级职称,具体事宜在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只能选择1个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五、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38号)同时废止。
六、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七、本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在本条件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及材料提交要求见附录。
附表1—1
妇产科儿科专业晋升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工作量要求
专业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临床专业 | |
临床 | 儿科临床专业 |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 单元 | 400 | 600 | 儿科 |
出院人数(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1000 | 1000 | |||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 单元 | 500 | 800 | 儿科、儿童保健 | ||
妇产科临床专业 (以门诊为主) | 门诊工作量 | 单元 | 500 | 800 | 妇科,产科 (含产前诊断、 遗传咨询、辅助生殖) | |
门诊诊疗人次 | 人次 | 7500 | 15000 | |||
患者手术(门诊手术) | 人次 | 800 | 1000 | 妇科、计划生育 | ||
妇产科临床专业 (以病房为主) | 门诊工作量 | 单元 | 400 | 500 | 妇科,产科 | |
出院人数(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 人次 | 1500 | 2000 | 妇科、产科 |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 | 人次 | 400 | 500 | |||
患者手术/操作人次 | 人次 | 800 | 1000 | 计划生育 | ||
保健 | 保健专业 | 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起草的各类项目 工作方案、工作规范、督导(考核、评价)方案、督导通报、工作手册、指南等; 开展的项目数据监测与报送,汇总分析; 开展项目实施后评估工作等。针对妇幼卫生服务项目 或政府专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撰写的调研报告。 | 参与相关工作≥3项 | 参与相关工作≥5项 | 妇女保健 妇幼保健 孕产保健 | |
参与完成的妇幼卫生项目现场调查报告、项目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报告、妇幼卫生信息监测报告、 妇幼卫生项目评价报告、技术指导方案等。 | 参与完成相关报告≥3个 | 参与完成相关报告≥5个 | ||||
由各级政府、技术主管部门、社会团体、 本单位制定发布的用来规范或者指导妇幼项目的计划和方案。 | 参与制定计划或者方案≥2个 | 参与制定计划或者方案≥4个 | ||||
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而参加 或从事的各项健康教育活动和健康促进活动。 | 参与各级健康教育 与健康促进活动≥5项 | 参与各级健康教育 与健康促进活动≥8项 |
注:
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半天(4小时)接诊不少于15位为1个有效单元。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
2.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3.参与的各类现场调查、项目调查中,申报人申报副高职称须为该现场调查、项目调查的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之一,申报正高职称须为现场调查、项目调查的负责人。
4.妇幼卫生项目现场调查报告、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中,申报人申报副高职称须为该现场调查的主审或报告撰写人前三名,申报正高职称须为报告第一主审或报告撰写第一人。
5.妇幼卫生信息监测报告中,申报人申报副高职称须为该监测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者或报告撰写人前三名,申报正高职称须为报告第一主审或报告撰写第一人。
6.妇幼卫生项目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中,申报人申报副高职称须为该工作计划主要指导者或撰写人前三名,申报正高职称须为第一人。
7.妇幼卫生项目评价报告中,申报人申报副高职称须为该工作计划主要指导者或撰写人前三名,申报正高职称须为第一人。
附表1—2
妇产科儿科专业晋升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工作量要求
类别 | 评价项目 | 评价指标 | 指标定义及说明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专业 |
技术类 | 工作 时间 | 工作时间 | 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 不少于40周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 不少于35周 | 妇幼保健 妇女保健 儿童保健 孕产保健 |
其中现场工作 (含监测、随访、督导、 培训、讲座、咨询、义诊等活动) 或在基层工作天数≥60 天/年 | 其中现场工作 (含监测、随访、督导、培训、 讲座、咨询、义诊等活动) 或在基层工作天数≥60天/年 | |||||
妇幼 卫生 服务 能力 | 妇幼卫生项目、 政府专项技术工作能力 | 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起草的各类项目工作方案、 工作规范、督导(考核、评价)方案、督导通报、 工作手册、指南等; 开展的项目数据监测与报送,汇总分析; 开展项目实施后评估工作等。 针对妇幼卫生服务项目 或政府专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撰写的调研报告。 | 参与相关工作≥3项 | 参与相关工作≥5项 | ||
技术类 | 专业技术工作 | 参与的各类现场调查、 项目调查, 撰写的调查报告、监测报告、 工作简报或评估报告数量 | 参与完成的妇幼卫生项目现场调查报告、 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 妇幼卫生信息监测报告、妇幼卫生项目 评价报告、技术指导方案等。 | 参与完成相关报告≥3个 | 参与完成相关报告≥5个 | 妇幼保健 妇女保健 儿童保健 孕产保健 |
制定妇幼卫生项目工作计划 或者技术指导方案数量 | 由各级政府、技术主管部门、社会团体、 本单位制定发布的用来规范 或者指导妇幼项目的计划和方案。 | 参与制定计划或者方案≥2个 | 参与制定计划或者方案≥4个 | |||
健康教育 | 参加的健康教育 与健康促进活动数量 | 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而参加 或从事的各项健康教育活动和健康促进活动。 | 参与各级健康教育 与健康促进活动≥5 项 | 参与各级健康教育 与健康促进活动≥8 项 |
注:
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完成的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
2.参与的各类现场调查、项目调查中,申报人申报副高职称须为该现场调查、项目调查的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之一,申报正高职称须为现场调查、项目调查的负责人。
3.妇幼卫生项目现场调查报告、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中,申报人申报副高职称须为该现场调查的主审或报告撰写人前三名,申报正高职称须为报告第一主审或报告撰写第一人。
4.妇幼卫生信息监测报告中,申报人申报副高职称须为该监测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者或报告撰写人前三名,申报正高职称须为报告第一主审或报告撰写第一人。
5.妇幼卫生项目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中,申报人申报副高职称须为该工作计划主要指导者或撰写人前三名,申报正高职称须为第一人。
6.妇幼卫生项目评价报告中,申报人申报副高职称须为该工作计划主要指导者或撰写人前三名,申报正高职称须为第一人。
7.上述报告,与“专业能力要求”所提供的医学专业技术报告不能重复。
附表2
妇产科儿科专业晋升主任/副主任医师评价指标
评价维度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计算方法 |
技术 能力 | 出院患者病种 范围和例数 | 基本病种 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 覆盖的基本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基本病种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 覆盖基本病种数/本专业基本病种总数×100% |
基本病种 诊疗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基本病种出院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基本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 ||
疑难病种 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 覆盖的疑难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疑难病种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 覆盖疑难病种数/本专业疑难病种总数×100% | ||
疑难病种 诊疗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种出院人数。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疑难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 ||
技术 能力 | 出院患者手术 难度和例数 | 基本手术 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 (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 (或操作)患者覆盖基本手术种类数/本专业基本 手术(或操作)种类总数×100% |
基本手术 人次数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基本手术 (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 ||
疑难手术 覆盖率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 (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疑难手术(含操作)种类数的比重。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 (或操作)患者覆盖疑难手术种类数/本专业疑难手术种类总数×100% | ||
疑难手术 人次数 |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疑难手术 (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 ||
质量 安全 | 并发症 发生率 | 出院患者 并发症发生率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 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 的例数占同期医师诊治的出院人数的比例。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 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 并发症的人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所有出院人数×100% |
资源 利用 | 平均 住院日 | 平均 住院日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 占用总床日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
患者 管理 | 次均费用 | 住院患者 次均费用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费用。 |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 总住院费用/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
注:1.手术人次计算:患者在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在1次手术中涉及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次统计。
附件2—5
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卫生类专业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健康单位申报卫生管理、卫生信息等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医师类范围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类(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消杀灭);卫生专业类(职业卫生、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综合类(公共卫生、卫生管理、卫生信息、输血、病案信息、职业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等19个专业。
二、技师类范围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类(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消杀灭);卫生专业类(职业卫生、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检测技术类(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病媒生物控制技术、卫生毒理);综合类(公共卫生、卫生管理、卫生信息、输血、病案信息、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等21个专业。
上述专业可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及其他基本条件
一、学历资历
(一)副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
(二)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三)副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或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四)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或取得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受聘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考试通过后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须满足本评审条件的其他要求。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二、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工作量及专业能力考试要求
(一)任现职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考试专业科目与申报专业、申报职称的层级相对应,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成果条件
一、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提供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不少于3项(第1和第2项为必备项,每项不重复):
1.须提供至少3份不同年度的参与公共卫生现场案例调查及处置形成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卫生学评价报告、制定的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材料,其中至少有1份为本人主持。提交的代表作须说明本人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贡献情况),并附主要原始佐证资料(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所提供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不重复)。
2.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讲座、培训、教学和所获成效等的报告。其中带教人数≥5人,主讲次数≥5次。附主要原始佐证资料(带教证明;培训通知、签到表、培训小结等)。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4.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要求提交结题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筹课题前3名,市厅级课题前5名,省部级课题前7名,国家级课题前10名,国家重大专项前13名)。
5.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以获得个人证书为准,要求提交获奖证书)。
6.参与研究并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地方标准以上)。需提供佐证材料。
7.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8.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9.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平均每年不少于2场(条)。
10.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1.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二、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