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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来职改〔2023〕8号)

发布时间:2024-02-01 人气: 来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下简称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以下简称文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方法

(一)高级职称

1.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等3个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我市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另文发布)执行。

2.我市没有相应评审委员会,需推荐到自治区各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的,应服从统一委托的安排。按自治区各系列高评会的要求填报材料,逐级审核通过后,报市职改办审核推荐的时间必须比自治区系列高评会截止日期提前10天。

(二)中级职称

1.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市直各系列职改办评审部署文的要求进行申报,由所在单位按要求履行审核审议、内部公示等推荐申报主体责任,逐级审核推荐到评委会所属职改办。

2.我市尚未组建评委会或已组建的评委会今年不能组织评审的,申报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提供可接受委托的评委会名称,经市职改办同意后采取统一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

(三)初级职称                                  

我市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由市直各系列、各县(市、区)职改办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组织进行。

三、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三)中(区)直或外省(市)驻来宾单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由中(区)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1、2),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我市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推行材料清单制。

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研究制定并完善职称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学历、资历起算时间,列明必须具备的申报材料。申报评审条件、材料清单应在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中列明,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二)通过数据共享精简核验申报材料。

申报人按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和申报系统设置的要求,在期限内填报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1.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核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2. 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应无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3. 加强对学术成果的审查核验。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是申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 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人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 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有关单位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级评委会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对于全市性职称政策文件解读、各系列专业设置调整等事项,应报市职改办同意。各中级职称评委会应于开评前5个工作日,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按要求提交开评申请。

(二)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按及时开展本年度的评委库更新和调整工作(另文布置),并于6月底前报市职改办备案。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三)严把评审质量关。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以评审质量为核心,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统一组织学习相关评审程序、评审条件、评审纪律等要求。自治区职改办统筹安排有关设区市进行高级职称交叉评审。支持各地、各有关单位对申报人数较多、社会关注度高的职称系列中级采取异地交叉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

(四)评审时间安排。各县(市、区)、市直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要及时研究确定本地、本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于6月30日前将本系列评审部署文件(word版及盖章扫描pdf版)报送市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lb4278515@163.com),并通过在来宾人才网及单位网站等多种形式对外宣传发布。各评委会原则上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复核及结果公示等工作,12月底前完成评审结果报批手续。

七、评审结果的审核及确认(备案)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要求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来宾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来职办〔2023〕5号,以下简称文号)等文件要求报市职改办确认。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受委托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对于复核、信访或公示期间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实行分批确认,确保绝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内取得职称。

(二)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后,各级职改部门应当于确认文件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并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三)职称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在线审验工作,严厉打击职称证书造假行为。

八、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各系列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因特殊情况没有修订的,应在年度部署文件中对学历、资历等条件予以调整并明确,由相关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要按照人社厅发〔2022〕60号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逐步将论文“必选” 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申报者应从本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中选取标注一项体现专业能力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考量指标。

(二)各系列应推进完善评审量化评分标准。我市中初级职称评审量化评分标准由各系列职改办负责组织修订。各系列职改办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来宾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相关精神,在遵照自治区颁布实施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各自领域特点和行业发展需求,会同有关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在上年度量化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对本系列本年度的中初级职称评审量化评分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通过修订和完善量化评分标准,不断创新人才评价方式,达到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目的。

(三)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五)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六)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加大民营企业申报职称的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服务。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人员申报途径,条件成熟的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八)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九、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各级职改部门要严格按照《来宾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工作的通知》(来职办〔2023〕2号 )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各级职改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加大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加大指导力度,统一审查标准,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各级人社部门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加强评审监督管理。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市职改办将按照来职办〔2023〕5号文件,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来职办〔2023〕5号文件加大对中初级评委会的监督力度,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来宾市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附件2: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附件3:2023年度来宾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附件4:2023年来宾市各级、各系列职改办通讯录

来宾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直、区直驻来宾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评审并由我市发文发证情形)



关于同意XXX单位(XXX同志)参加来宾市

XXX系列XXX职称评审的函

来宾市XXX系列职改办:

对整个单位:XXX单位属我单位(省)所属驻桂单位,鉴于我单位(省)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该单位在来宾市参加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并请代为发文发证。今后如无变换,均按此执行。

对个人:我单位(省)XXX同志,拟申报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鉴于我单位(省)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其在来宾市参加XXX系列XXX职称评审委员会,并请代为发文发证。

请予大力支持为盼!

中直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外省企业

总公司、集团人力资源部门   

XXXX年X月X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附件2

中直、区直驻来宾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评审但由原单位/省发文发证情形)


关于委托代评XXX同志XXX系列

XXX职称的函

来宾市XXX系列职改办:

我单位(省)XXX同志从事XXX专业技术工作,拟申报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鉴于我单位(省)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现委托贵办推荐至相应系列XXX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函告我单位。

请予大力支持为盼!

中直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省级职改部门

XXXX年X月X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附件3

2023年度来宾市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时间

步骤

责任部门

5月

全市本年度评审部署文件

市职改办

6月30日前

印发各系列本年度评审部署文件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系列职改办

7—9月

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

申报人

单位审核推荐;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呈报阶段

各单位、各级各系列
人事(职改)部门

9—11月

各级评委会评审阶段

市直各系列职改办、各县(市、区)职改办

11—12月

分批审核确认及批复

市职改办

 

附件4


2023年来宾市各级、各系列职改办通讯录


序号

职称系列(单位)

办公电话(0772)

地 址

1

来宾市职改办

(市人社局)

4278515

来宾市绿源路329号来

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楼913室

2

市卫生系列职改办

(市卫健委)

6694622

来宾市盘古大道121号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403室

3

市教育系列职改办

(市教体局)

4228526

来宾市华侨大道505号

来宾市教育体育局人事科207室

4

市工程系列职改办

(市工信局)

4299771

来宾市人民路1号来

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事教育科东后306室

5

市农业系列职改办

(市农业农村局)

6622772

来宾市人民路311号

来宾市农业农村局人事科502室

6

市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系列职改办

(市文广旅局)

4278991

来宾市人民路8号市城市管理局办公楼

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四楼402室  

7

市档案系列职改办

(市委办)

4278836

来宾市人民路1号行政中心大楼

市委办档案科911室

8

市新闻系列职改办

(市委宣传部)

4278216

来宾市人民路1号行政中心大楼五楼

市委宣传部干部科东前513室

9

市技工系列职改办

(市技工学校)

4280090

来宾市河西街道

爱华路82号市技工学校

10

市党校系列职改办

(市委党校)

4276025

来宾市桂中大道西848号

来宾市委党校人事科

11

兴宾区职改办

(兴宾区人社局)

4221281

来宾市城南新区企业总部

写字楼附楼西面F507室

12

象州县职改办

(象州县人社局)

4367291

象州县象州镇象东新城北区象州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事业股

13

武宣县职改办

(武宣县人社局)

5212495

武宣县土荫塘路和武兴路交汇处(裕达国际酒店东面)

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管理股

14

忻城县职改办

(忻城县人社局)

6408906

忻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4楼忻城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股

15

金秀县职改办

(金秀县人社局)

6218685

金秀县圣堂路17号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综合股

16

合山市职改办

(合山市人社局)

8912154

合山市人民中路505号合山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

17

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4273181

来宾市华侨绿源路329号市

人社局附一楼8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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