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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9号)

发布时间:2024-02-03 人气: 来源: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水利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工程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验,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处理本专业复杂工程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高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的能力,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取得良好效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出版或发表较高水平的工程专业著作或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具备指导、培养工程师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程类水利水电行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科技项目3项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完成2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大型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项目3项以上,或其它项目4项以上的工程应用研究项目;或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撰写过技术成果报告4份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1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1项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或大、中型工程项目的专题试验研究,完成技术报告,并通过验收(鉴定)等方式获得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3项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复杂课题试验研究3项以上,或较复杂课题试验研究5项以上。

7.主持完成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2项以上。

(二)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大型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项目3项以上的重点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或主持完成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曾解决过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有协调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大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中型项目的工作1项以上,或任2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主持3个以上小型项目的工作。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流域综合规划1项以上,或全区性水利专项规划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中型流域规划或设区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利水保规划3项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2项以上。

6.主持完成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7.主持完成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2项以上)。

8.主持完成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3项以上)。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大型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3项以上的工程施工。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大型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3项以上中的专项施工任务,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大型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3项以上的施工技术管理,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4.主持完成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3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效。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2项以上。

6.编制过大型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的施工组织设计。

7.获得监理工程师证,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完成大型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的监理工作;或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小型工程4项以上的监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大型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3项以上施工方案(含质量、安全、进度等)的论证、审查、鉴定,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并被采纳。

(四)从事生产运行(含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大型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项目3项以上的生产运行或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上述项目的挖潜配套、安全鉴定(评估)、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在省(部)级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村水利、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库大坝安全、堤防工程、技术咨询等水利技术管理项目中,主持完成项目专项技术工作2项以上;或在设区市级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村水利、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库大坝安全、堤防工程、技术咨询等水利技术管理项目中主持完成项目专项技术工作3项以上;或在县(市、区)级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村水利、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库大坝安全、堤防工程、技术咨询等水利技术管理项目中,主持完成项目专项技术工作4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主持完成本单位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艺优化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3项以上);或在本专业工程运行管理中解决关键问题,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4.主持完成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5.主持完成省(区)级重要江河、重点工程的防洪调度、环境监测评价和水文、水情、水资源管理、站网运行管理等技术工作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2项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流域1项以上,或省(区)级重点水土保持项目的规划设计、监测评价等技术工作2项以上。

7.主持完成对大型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项目3项以上在运行管理中的安全、质量、水平评估鉴定工作。

(五)从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大型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项目3项以上电力工程管理工作。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大型电力工程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中型电力工程(电站、泵站等)、中型水电站及区域电网的全面技术工作2项以上;或担任重大技术改造、区域电网电力调度、综合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或主持完成110kV输变电工程1项以上,或县级电网规划项目3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在电力生产单位的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专项技术工作3项以上,并有创新,较好地完成任务。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2项以上。

5.主持完成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变电站、调度集抄系统或中小型水电设备的研究、设计、技术改造、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3项以上,解决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有一定的创新。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城网改造等规划、设计、施工3项以上,并经审查或验收合格。

8.主持完成对大型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项目3项以上在运行管理中的安全、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工作。

(六)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扎实的工艺理论知识,高超、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突出的综合操作技能,熟悉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代表本地区和本企业参加省(部)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并获得相应奖项。

2.作为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提出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主导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或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或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广西天湖水利科学技术奖、广西水利系统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或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或广西优秀工程咨询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三等奖3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三)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成绩,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的项目成果1项以上经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水利水电科研、开发、应用,解决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实施后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市(厅)级的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认可;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登记1项以上(成果属单位的,应有著作权所有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六)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设计、推广应用或新能源的研究开发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创新(大型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项目3项以上),其成果经审查通过或采用,取得较好的效益,经主持审查部门或应用部门验收(鉴定)认可。

(八)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1项以上,经省(部)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好。

(九)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市(厅)级以上“高技能突出人才”等职业技能荣誉称号获得者。

2.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3.在技能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果,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验收(鉴定)等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行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出版著作,且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本人完成编著50%以上,且不少于3万字)以上。

(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3篇以上。

(四)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从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灌区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电站工程、泵站工程、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堤防工程及区域电网等项目生产运行(含技术管理)工作的,结合其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取得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2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四)专业技术(技能)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主要完成人)。

(五)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定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省(部)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好。

(六)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提交的业绩等材料均须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获得评价验收等认可须提供评价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水利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熟悉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和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程类水利水电行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未取得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中型以上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灌区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电站工程、泵站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堤防工程及区域电网等)、水文水资源科研等工作。

2.参与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验收(鉴定)。

3.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主要完成人,参加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4.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5.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或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模型试验或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1项以上。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1项以上。

8.参与完成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1项以上。

(二)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小型以上项目规划(含水资源规划,下同)、勘测、设计工作。

2.参与完成中型以上项目(大、中型电站、区域电网等)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担任过大、中型项目中的专业主设人,参与编制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任务书。

3.担任过小型项目以上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进行项目核算,参与编写阶段技术报告。

4.参与完成1项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5.参与完成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任务书2项以上,或独立编写小型项目各阶段专业技术报告说明书、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2项以上。

6.在已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专家验收(鉴定)公认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7.主持完成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任免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2项以上)。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灌区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电站工程、泵站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堤防工程及区域电网等)、水文水资源基建的施工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中型工程施工1项以上,或小型工程的施工2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在工程施工中,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1项以上,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并取得一定成效。

4.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如年、季、月度计划),在招标投标阶段中,参与完成过编制标书、承包合同等。

5.参与完成小型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6.在施工管理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水利水电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水利水电施工项目,工程进度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达到省(区)内同行业最快速度或最高纪录。

9.经过监理工程师培训,并作为监理员参加过中型工程1项以上,或小型工程2项以上的监理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从事生产运行(含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中型以上水利、水电、水保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担任某一单项工程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较好地完成任务。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海河堤、小水电站、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4.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项目的工作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区内重要江河、重要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水环境监测、水文系统建设、站网建设、水资源调查、水资源论证、水质分析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6.参加完成过重点流域、重点水土保持项目的规划设计、监测评价、效益分析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7.主持过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同级项目2项以上。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成果推广应用试验计划项目1项以上。

(五)从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农村水电发展规划、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和农村水电技术改造规划,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2.从事机电与电气专业人员,能承担一般机电、电气的研究、设计和工艺等工作,编制有关技术文件,根据一般机电、电气产品设计的总体方案提出产品的结构工艺性、经济合理性的评审意见,进行工艺方案设计和工艺设计等工作。

3.从事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专业人员,能根据工艺要求独立完成一般难度的电力拖动系统或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系统的研究、设计等工作,或较好地独立完成某项电力自动控制系统技术工作。

4.参与完成农村水电及电气化项目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践研究,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5.参与完成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方案等工作,或独立组织分管项目工作的试验、调试、试运行,掌握工作计划执行及质量管理情况,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企事业单位取得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员,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或作为骨干技师参加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较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广西天湖水利科学技术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成果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或优秀工程咨询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中的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县(处)级科技一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二)在工作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已被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县(处)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水利水电科研、开发、应用,解决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经县(处)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认可。

(四)负责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创新(中型工程1项以上或小型工程2项以上),其成果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和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主持审查部门验收(鉴定)认可。

(五)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成绩,获市(厅)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县(处)级二等奖2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主要完成人)。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本人完成编著15%以上且不少于1万字)以上

(二)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发表论文1篇,或在市(厅)级专业学术会发表论文2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

(四)完成技术工作报告、设计文件、检验文件2篇(独立或第一执笔人)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从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灌区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电站工程、泵站工程、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堤防工程及区域电网等项目生产运行(含技术管理)工作的,结合其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取得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作为论文或著作的第二作者,在上述条件中,数量增加1篇(或1部)。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市(厅)级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二)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广西天湖水利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三)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成绩,获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县(处)级一等奖1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主要完成人)。

(四)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提交的业绩等材料均须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获得评价验收等认可须提供评价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水利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助理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撰写论文、专业技术报告或总结;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工程类水利水电行业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员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或者参与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和较好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

(二)参与完成工程项目(含水库工程、水闸工程、灌区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电站工程、泵站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堤防工程及区域电网等,下同)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和质量检测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

(三)作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参与过工程项目建设,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

(四)参与完成工程项目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保证项目运行正常。或者协助开展工程项目方案(含质量、安全、进度等)的咨询、论证、审查、鉴定等工作,能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整理有关技术建议文件材料。

(五)参与完成地方水电项目的技术工作(含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改造方案的编制和安装、调试试验、调试、试运行等),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结合工作实践,独立撰写专业论文、专项调查(分析)报告、项目立项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技术工作总结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水利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录

相关的词(语)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验收(鉴定)认可:是指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或验收等鉴别或评定,确定认可、采用数据或发布实施,并有相应证明材料。

三、主持:指负责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四、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重要工作,担任施工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设计(或勘察)项目专业负责人、项目监督管理单位负责人、项目监理工程师等;科研项目排名在国家级前9名、省(部)级前5名、市(厅)级前3名的参研人员;科研、规划、设计(或勘察)、建设、运行管理等项目排名在大型项目前9名、中型项目前5名、小型项目前3名的人员。

五、骨干技师:在本行业或领域中技术水平拔尖、业绩贡献突出、影响带动作用较大、得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六、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和科普类著作不在此列。

七、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学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列出的期刊。发表EI或SCI收录的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须附中文标题和摘要)。

八、论文:指在以独著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九、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执行。

十、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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